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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省物价局发布《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是对200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完善与补充。
《办法》划定了政府定价管理的“红线”,五类场所可依法设立停车场所,四类车可享受免费政策。《办法》提出执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各地应按照“路内(街道内划线停车区)高于路外(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在计费方式上,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只要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即可享受免停车费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省物价局强调,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内容,以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五类停车场所收费政府定价
1、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
2、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5、经当地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四类车可享免费政策
1、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4、经当地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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