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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诸先生

不欢而散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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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孔子 发表于 2017-6-17 14:35
县规划局的听证会,看来双方都不快。我觉得,各自退一步,海阔天空。法院判决违法,姿态高一点,个 ...

感谢您理性跟帖。这件案子除非拿钱摆平,也就是以朱正权为首的原筒子楼住户要求学校及开发商赔偿所谓的降低日照时间赔偿,可是无法可依。原来新房未建时,老房子住户可以全天采光,现在采光时间还有4小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地区采光在大寒日达到3小时即合规,所以规划局既没有违法审批,法院更不会支持赔偿诉求,依法判决驳回其赔偿诉求就是最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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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孔子 发表于 2017-6-17 14:35
县规划局的听证会,看来双方都不快。我觉得,各自退一步,海阔天空。法院判决违法,姿态高一点,个 ...

感谢您理性跟帖。这件案子除非拿钱摆平,也就是以朱正权为首的原筒子楼住户要求学校及开发商赔偿所谓的降低日照时间赔偿,可是无法可依。原来新房未建时,老房子住户可以全天采光,现在采光时间还有4小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地区采光在大寒日达到3小时即合规,所以规划局既没有违法审批,法院更不会支持赔偿诉求,依法判决驳回其赔偿诉求就是最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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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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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白马王子 发表于 2017-6-13 12:20
不知是谁,在操纵这起违法行政许可案,县规划局恐怕也是个垫背的

说白了,就要求赔偿,法院没有支持,闹腾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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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  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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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发表意见   我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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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网友,你好,网上发贴,请你注意分寸,没弄明白,不要乱发言,胡说八道,不要用自己的心态,贪官的标准,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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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先调查,后说话。实际上,你错了,不要把老百姓都看成跟你一样的,动不动,只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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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网友,你与某某谈过吗?你没有,他人的真实意思,你知道吗?你不知道。什么都不知道,在网上点名乱发言,你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名誉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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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希望37度男人网友注意,若在点名胡说八道,将会以侵犯他人名誉权,带来麻烦的。请你三思而后行。我认为,座下来好好谈谈,是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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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我要补充说一句,法院判决规划违法,就得承担违法造成的责任后果,不要转移视线。希望好好学习一下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吓闹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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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照这两条的规定,不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合法也好,还是不合法也好,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赔偿或补偿。  请问,37度男人网友,你说别人没有法律依据,这不是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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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37度男人网友记住,国家的技术规范,不是你所想改就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规范》5.0.2.1(2)(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这两条已说得清清楚楚,原规划设计的房子向外扩或者加高,不能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相邻住宅原来的日照,是照多长时间,还得要照多长时间,不得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不是说旧区改建的项目内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住宅与新建住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住宅,包括新住宅和老住宅,《规范》5.0.2.1(2)(3)界定是新建住宅,就只能降低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不能降低相邻老住宅原有的日照标准,降低相邻老住宅原有日照标准,就是降一分钟,也不合法。我相信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水平在低,也不至于低到连新建住宅、老住宅就分不清吗?  你在给网友的回复中,还在高谈什么三个小时、四个小时,几个小时,不觉得是对国家规范的歪曲和篡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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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37度男人网友回复中提到的赔偿,法院没有支持的问题,我认为,这叫无知,请你好好看看起诉状和判决书,原告的诉求是什么?原告没有这项诉求,何来的法院支持?实在荒唐。在此,请37度男人网友不要挑动别人再打补偿官司。难道说,你这样做促相对人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83条规定在打一场赔偿或补偿官司,你就高兴了吗?说轻点,你是不懂,说重点,你这叫用心险恶。问题坐下来谈谈,解决了,就算了,没必要在挑拨离间,把问题搞大,搞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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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这样说吗,这要看纠纷双方的住宅座向。若一方住宅是座北朝南是南北窗式通风采光的,另一方住宅是座东朝西是东西式通风采光的,那就另有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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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网友 你既然知道,是某某怎么、怎么的,为何不找人家沟通沟通,合法诉求解决一下,不就算了。要知道人心都是肉长的,就看你会不会交换,怎么交换,不要一根筋犟在那里不开巧。12日的听证会,只能说你们没有认真看看法律规定,知识太少,对相关法律条文不懂得,掉了底子,希望这样的底子不要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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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民法通则》121条、83条的规定,不管规划合法也好,不合法也好,只要降低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补偿。这是规定。你觉得,若在为那几个小时不几个小时争来争去,还有意义吗?争下去,有好处吗?能显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能力法制观念强吗?
     行政官司,主要是审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其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赔偿属民事。法院支持不支持,要看诉状有没有其诉求。 行政官司,是拨洋葱,一层一层来,先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搞赔偿。我认为,既然法院已判决规划违法了,就应接受这个现实,能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没必要在闹下去了,在闹下去,并非对政府机关县规划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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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民法通则》121条、83条的规定,不管规划合法也好,不合法也好,只要降低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补偿。这是规定。你觉得,若在为那几个小时不几个小时争来争去,还有意义吗?争下去,有好处吗?能显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能力法制观念强吗?
    行政官司,主要是审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其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赔偿属民事。法院支持不支持,要看诉状有没有其诉求。行政官司,  是拨洋葱,一层一层来,先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搞赔偿。我认为,既然法院已判决规划违法,应接受这个现实,能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没必要在闹下去了,在闹下去,并非对政府机关县规划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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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是我胡说的,请不要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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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民法通则》121条、83条的规定,不管规划合法也好,不合法也好,只要降低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就得作出补偿。这是规定。你觉得,若在为那几个小时不几个小时争来争去,还有意义吗?争下去,有好处吗?能显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能力法制观念强吗?
    行政官司,主要是审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其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赔偿属民事。法院支持不支持,要看诉状有没有其诉求。行政官司,是拨洋葱,一层一层来,先搞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搞赔偿。我认为,既然法院已判决规划违法,应接受这个现实,能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没必要在闹下去了,在闹下去,并非对政府机关县规划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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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要回帖了,这楼主越说越激动.看你写了这么多,也不知道要表达什么,事情来龙去脉啥都没有,就一直在叫唤XXX部门怎么着你了.我劝你还是把语言组织好了.把自己想表达的诉求说清楚再来发帖!!

别长篇累赘的在网上复制一些断章取义的法律文件....论坛都是看瓜群众,和你无冤无仇,你上来都开喷.一副老子很拽的表情.只会让人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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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与官斗,官员不懂法,只会用权吃呼百姓,百姓没办法,只有宣传法律文件,官员自然讨厌,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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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文都是严谨的,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说断章取义,无非是领导者为了权、为了利,贼喊捉贼,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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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员,什么都不怕,就怕你跟他讲政策法律,所以他们讨厌你跟他讲政策法律,包括官员训的哈巴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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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能量的人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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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前面的帖子,我觉得县城乡规划管理局6月12日的听证会,完全是在丢我们南漳县政府机构的脸,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一看就是法盲。行政案子,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没想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收到法院的判决后,还在为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收集证据补办手续,并说补办了,规划许可就合法了,你说这事荒唐不荒唐。这样的事,恐怕中国只有南漳有。开发商也可怜,是跟着遭殃,听说县规划局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还指示开发商出了15000元钱到襄樊做了一个背离国家技术规范的《日照分析报告》。基础工程结束,墙脚下好后,县规划局自己承认是自己放的线、验的线,整个工程是自己监管的。法院判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违法,但开发商确为其搪塞,自愿为规划违法承担责任,你说这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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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告诉人们,八百里南漳,学法懂法的人确实太少了,没办法,只能由法盲之呼也者,这是南漳人民的不幸,南漳人民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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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也是一个法盲,但还没有盲到县城乡规划局相关人这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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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前面的贴子,无不震惊,南漳还有这样的事,行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违法,被告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不履行判决,而是再收集证据,补办手续,认为这样做了,法院判决自己行为违法,就又合法了,确实荒唐。法律面前,简直不如三岁小孩,不如黑社会。行政机关就这么卑鄙,如何教育全县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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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县规划局作出这种荒唐的事,是利益关系作怪?还是受他人操纵?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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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与泪的控述, 亲爱的祖国,何进能给我用钱买来的房子!

国营企业骗取我多年的血汗钱,

中房集团开发的南漳县水镜路的美立方二期工程,至今已售约150多套出去,但从应该交房至今,还无交房迹象,工程属于停工状态,我们有上访县政

府,县房管局,市政府,市国资委,至今无明确答复,上访无任何效果,我们一个小老百姓,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好一级级的上访,中房套取我们多年

的血汗钱,我们付出的心血换来的是一座乱尾楼,我们的业主当中,有的急需房子结婚用,有的急需用来养老用。。。。。。不想我们付出的这一切付

之流水,2017年3月31号,有业主被逼走上绝路,被逼跳楼,所幸被赶来的警察救下,但至今,政府职能部门,视而不见,主管领导都不约而同的不是

出差就是没在,在这里我想问问南漳县政府,是不是真的有业主激动跳楼死个人你们才出面吗!可以是说天理难容,人神共愤的境界!你们还坐的住

吗,坐的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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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网友,你在对《不欢而散的听证会》贴子的回贴中写到:“这件案子说白了就是以朱某某为首的原筒子楼住户要求学校及开发商赔偿所谓的降低日照时间赔偿”。那么他的相对人,是不是就是以你为首的单位领导?起马你是重要人物之一,要不然你不会作这种回贴。
     你是不是因法院判决规划违法,不愿承担责任,在跳矛盾、绞混水,转移视线。
     网上随意点他人的名字是不妥的,不过你点了名也好,今后你的相对人朱某某若受到白道、黑道的打击报复,有个三长两短,恐怕你就是最大的嫌疑人之一,为公安机关破案损了力。
     你说人家提出的赔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我看是你没学法,完全不懂。当官当习惯了,随心所欲,自己的“权”就是“法”,为了自己的利益,错了也不认错,很正常,所有渎职者、贪官者,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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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你咋不出来冒个泡?是不是现在现在已高烧到39度了,昏迷了?要不要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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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网友,我不知道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借此机会我再说一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请注意,这中间有“采光”二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已明确告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其具体行为合法也好,不合法也罢,只要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不要搞错了,这是法律规定,不是我说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你们的规划,哪怕是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一分钟,那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你的观点是什么呢?从你的回贴中看得出,你是认为只要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合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应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问,你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把法律条文拿出来让人们看看。不要坐在办公室瞎想。老是纠缠几个小时不几个小时,没有意义,不管怎么说,规划降低了他人住宅原有日照标准是事实,对别人造成的有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按你观点,那国家搞建都是合法的,损害百姓合法权益,就不该承担民事责任作赔偿?这岂不荒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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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网友,从你的回贴看,你是在代南漳县城乡规划局说话,对此,我表示感谢。但请你注意,不要坐在办公室,凭空想想,胡说八道,不要把自己的意识强加于别人,这样,不利问题的解决,不利南漳的稳定。下面我说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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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你的回贴中说:我们“今天告学校、明天告国土局、后天告规划局”。
     我们先不说,告谁不告谁,是别人的权力,你无权干涉的问题。就说“告学校”三个字。请问,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我们告学校的诉状?在此,我劝你,作为国家最基层的一名公职人员,没有必要只听汇报,不调查,坐在办公室胡思乱想,瞎骗,瞎说、瞎写,这有损你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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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依照法院关于补救措施的判决,老单元南面地块,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必需对自己2016的7月7日答辩状关于老单元楼南边“没有规划建筑物,规划的是停车场”负责,补签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承担的风险。签协议是我们首当其冲的要求,必需签,没有退路。并且不能格式化,必需是一方起草后,由双方共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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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是对规划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问题,依照《民法通则》83条、121条规定,必需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怎么补偿?补多少?我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不能在用传统的办法,糊涂官打糊涂百姓,稀里糊涂,应补偿多少,补偿多少应分开。我们提出的补偿数额,是应补偿数额,是参照外省的文件规定,按南面窗户面积(平方米)及减少的日照时数(分钟)和国家公布的日均工资的50%(即1平方米、1分钟、100元)计算确定的。九户的窗户面积各不相同,大寒日减少的日照时数,少的是30分钟,多的是230分钟,相差近八倍(若有异议,请到下年度大寒日核对),若你们能拿出湖北省的具体办法规定,我们在从新计算。
      应补偿数额确定后,至于补多少,另有别论,在此,我可明确告诉,我们不是铁石心肠之人,也不是瞎子见钱眼铮开之人,要求的那么多,只要你们认为合法,我们也不会要那么多。关键是你们能否放下架子,座下来跟我们土老百姓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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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不知南漳县规划局的领导及37度男人网友,看后有何感想,有何打算。在此,我可以明确告诉,如果你们觉得继续斗有趣,我们决不后退,一定奉陪到底,这个主动权交给你规划局,我们就来一场猫玩老鼠的活动,玩到些,因我们既有时间,又有能力,还能锻炼锻炼大脑,也是一种乐趣。如果你们不想斗了,你们就转变观念,改变作风,不要总认为自己了不起,大屁股座人,不要续听相关人的胡说八道,放下官架子,在7日内,座下来与百姓谈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继续斗,互长知识。不过,37度男人网友,从你的贴子中看得出,你不是学法的,既是学法的也是一个水货,你若决定继续搞,我建议你找一个象样的律师参加交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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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37度男人网友,你回贴最后不是说,“相信每一个正直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公道自在人间吗”?那我们就把问题摆出来,让众人来评说吧!现在网上拉据战才开始,望你有新的回贴出现,我随时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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