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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城区占道洗车的通告
为解决好城区占道洗车问题,还道于民,保护市政设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还城市一个整洁优美环境。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洗车业主一律入室、入场进行经营,不得占用道路店外洗车。
二、洗车的用具严禁店外摆放,室内洗车的业主必须自设沉淀池和排水管道,严禁洗车后的染水直接排放到街面。
三、凡不具备基本洗车条件、靠占用道路店外洗车的业户,一律于2010年元月20日前停止洗车经营,迁往新建的洗车大市场(703邮电大桥头)或符合营业条件的新场所进行经营。
四、对拒不接受整改,仍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洗车经营的业户,依法予以处理。并对被洗车辆实行拍照,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南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南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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