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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空调促销价格越降越高涉嫌价格欺诈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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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低价”法律无界定行政执法遇监管难题


    “我的最低价。”简短的一句话,却给美的空调公司惹来了官司,山东一律师将提起团体公益诉讼,告美的空调价格欺诈。

    为吸引消费者,商家往往用“打折”、“血本甩卖”、“清仓处理”等字眼来促销,“最低价”更是商家惯用的伎俩。

    但记者调查发现,监管部门在治理此类促销时调查商家的实情很困难,特别是如何界定、监管商家“最低价”问题时更出现交叉监管、取证困难等难题。

    美的空调价格越降越高

    听说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纯清将为购买美的空调的消费者打一场集体诉讼,正在收集消费者证据,不日将起诉美的空调在价格上欺骗消费者。

    记者联系到了刘纯清律师,刘律师带消费者王先生向记者进行了反映。

    原来,今年3月上旬的一天,美的空调在山东大做促销广告,称即将发起“巨额让利击穿价格底线”降价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3月13日至15日。一款型号为银河M180KFR-26GW/BP2DY-M的空调挂机抢购价为2599元,优惠幅度是400元。

    十几天后,王先生又看到了美的空调清明节促销广告。这次,美的空调发起的是以“万人团购大‘惠’战”为主题的促销活动,口号是“我的团购,我的最低价”,活动时间为4月4日至6日。王先生注意到,同样一款银河M180KFR-26GW/BP2DY-M的空调挂机抢购价变成了2699元,优惠幅度是500元。

    王先生告诉记者,按照3·15美的刊登的广告计算,该空调的原价应该是2999元,第二次价格却成了3199元。“最低价反比之前的促销价还要高,让人不可理解。”王先生表示。细心的王先生对比美的3·15、清明节的这两则广告后发现,不仅这一款机型如此,相同的机型,第二次抢购价比第一次提高100元的有19种,提高200元的有11种。

    正常促销还是价格欺诈

    记者发现,在今年3月13日和4月3日的《齐鲁晚报》上,美的空调分别做了一个整版的促销广告,3月13日的广告声称“巨额让利击穿价格底线”,4月3日的广告宣称“我的最低价”,两大标语非常醒目,且各类空调的价格都标示得非常清晰。

    负责公益诉讼的刘律师认为,既然商家打出了“最低价”的广告,消费者就认为这个价格至少比之前的价格都低,而商家打“擦边球”,抢购价比之前还高,有先提价后优惠的嫌疑,根据国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美的空调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规定第三条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就明确指出了价格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刘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向商家要求双倍赔偿。

    “凡在3·15期间和清明节促销活动期间购买美的空调的消费者,如果不是美的空调所允诺的最低价,可以和我联系,我将为该批消费者进行团体维权,要求法院判定美的空调公司退货、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失、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等等。”刘纯清说。

    对于消费者的质疑,美的空调潍坊公司的有关人员则向记者表示,价格调整是公司正常行为,王先生购买的那款空调,最高价时曾经卖过3499元。

    叫停“最低价”不容易

    “都是‘最’字惹的祸”。青岛大学的相关专家认为,“我的最低价”有三种解释:一种是横向比较,在本时间段里,美的空调与其他商家比较,价格或者性价比是最低的;一种是纵向比较,就这款产品而言,美的空调这次促销的价格在历史上是最低的;一种是与原材料成本进行挂钩,这款美的空调性价比是最低的。“到底取哪一种解释,消费者和商家的取舍当然迥异,这是该事件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

    “这件事确实难以界定。”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的曲华强律师也认为,随着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不同时期相同产品的价格可能有差异。

    记者发现,不但对“最低价”认识上存在分歧,监管也存难题。

    首先,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对商家的“最低价”没有具体的界定。

    并且,专家认为,商品物价由物价部门核定,但只是一个大体笼统的界定,具体操作中,商家往往可以上下浮动。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根据价格法制定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虚构原价属于价格欺诈。这项界定说明价格欺诈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范畴。

    但商家在征得物价部门的价格核定后,需要做广告促销,紧接着要在流通领域进行销售,最后还要发现和打击价格欺诈行为,这都属于工商部门审批、监管的范畴,《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最低价、优惠价等形式欺诈消费者。但工商部门对物价核定肯定不如物价监管部门专业,这就容易给商家在广告审批、市场价格鉴别等方面造成可乘之机进行价格欺诈。

    “只有物价、工商以及工商的消保部门联手行动,工商在广告审批中细化界定到底是哪种类型的‘最低价’,才能最终消灭市场上的‘最低价’促销行为。”专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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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9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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