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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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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利益的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 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 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 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更多详细的保险知识推荐您参考保险百科:http://www.zgbxw.net/hd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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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员SKDAPS对刘天军律师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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