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0]20号
关于对南漳县华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违法问题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7月2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放了《排污口里的猫腻》,报道了南漳县华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纸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襄樊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了华海纸业环境违法问题,省环保厅会同省监察厅组成联合督办组进行了督办。目前案件已处理结束,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华海纸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经查,华海公司存在私埋暗管偷排超标污水、私自安装清水管道稀释污水、违反“三同时”制度“三同时”验收超期9个月等违法问题。 (一)关于私埋暗管偷排超标污水的问题。 2006年1月至2月间,华海纸业在污水处理曝气池调试中,CODcr指标一直降不下来,为了减轻污水处理负荷,该公司副总经理冯永忠决定在曝气池下面埋设三条暗管,并开始连续偷排超标污水。对此,公司董事长雷道东未予反对。2007年元月,该公司草浆生产线关闭后未拆除暗管。2009年9月,华海公司2400型造纸生产线(9#生产线)试运行时,该公司调整绩效考核指标,新任水处理车间主任李平为了降低成本,向冯永忠请示后将其中一条暗管打开,使用暗管偷排超标污水。之后,李平经常在夜间打开暗管阀门偷排污水,有时白天在水泵出了问题要检修时,也会打开阀门偷排。2010年6月20日下午,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1号循环泵出现故障后,李平再次利用该条暗管偷排超标污水,直到6月21日下午4点多钟李平得知央视记者在进行暗查,方才关闭该条暗管阀门。南漳县环保局长期未发现该企业偷排超标污水行为,也未对蛮河下游水质严格检测。直接负责环境监测的南漳县环境监察大队法制稽查科主任丁洪全、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李赢及大队长冯小燕在长期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发现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超标污水的问题。在央视记者暗访期间,省环保厅专家用仪器探测确认了三条排污暗管,华海纸业于6月29日将三条暗管拆除。 (二)关于私自安装清水管道稀释污水的问题。 2005年12月,华海纸业为了解决当时草浆生产线产生的污水浓度过高不能达标问题及应付检查,在原泵站供水管道上私自安装了一条清水管道直接连到过滤池,在2006年1月至2007年元月期间使用该管道抽取河水稀释排污。2007年元月,草浆生产线关闭后未拆除该管道,在停产检修时用此管道抽清水冲洗污水池。南漳县环保局及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是正常管道,从未怀疑,也没有发现抽清水稀释的问题。2010年6月21日,央视记者在华海纸业发现了此管道后,华海纸业于6月29日将其拆除。 (三)关于违反“三同时”制度(“三同时”验收超期9个月)的问题。 华海纸业2400型造纸生产线(9#生产线)于2009年6月开机试运行,按照规定应于2009年9月验收完毕。但华海纸业因试运行时,治污效果不如意,担心不能通过验收,直到2010年5月才向省环保厅申请“三同时”达标验收。后因上报申请格式不对,6月又重新向省厅申报,才被受理,申请验收时间滞后9个月。期间,南漳县环保局作为监管部门未及时督促该公司申请验收。 二、相关责任及处理情况 华海纸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私设暗管恶意排放超标污水、私自安装清水管道稀释超标污水、违反“三同时”制度超过“三同时”验收期限9个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南漳县环保部门相关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监管不及时,督促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党纪政纪。依照《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第131条、139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襄樊市政府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南漳县政府进行了全市通报批评。 (二)7月23日上午,襄樊市副市长王代全和市监察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南漳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郑风元进行了诫勉谈话。 (三)要求南漳县县委县政府对华海纸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理。 1.责成南漳县政府组织县环保局等单位查清华海公司的违法问题,依法追缴欠缴的排污费195.2万元,追缴偷排污水的排污费235.8万元,对华海公司偷排污水、私设暗管、故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处以199万元罚款,停产整治。以上合计追缴排污费和处罚630万元,目前已全部解缴入库。 2.南漳县委、县纪委对南漳县环保局局长冯举富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其环保局局长职务;给予县环保局分管监察大队副书记、副局长李勇学、县环境监察大队长冯小燕、县环境监察大队支部书记李赢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环境监察大队法制稽查科负责人丁洪权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3.南漳县纪委给予华海纸业董事长雷道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南漳县人大常委会罢免其襄樊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并做出了接受其辞去南漳县人大代表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其县十六届人大常委职务自动中止。 三、反思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该案暴露出企业、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警示作用明显。 (一)少数企业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在经营管理中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承担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以直接向环境排污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主观恶意大,应作为环境执法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二)环保部门干部履职还不到位,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存在监管上的漏洞,责任追究难辞其咎。 (三)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视了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应深刻反思,提高地方党委政府环保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不能总是事后补救,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秉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做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可持续。 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华海纸业的深刻教训和辖区实际情况,在本系统内将通报内容传达到县(市、区),开展一次履职责任心的教育活动,促使每个环保干部明确责任,严格履行责任,防患于未然;同时举一反三,加大对环保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彻底改变企业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状,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依法承担企业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把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生产方式落实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