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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fhk 于 2010-7-14 20:12 编辑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七、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设计施工方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价格标准等。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八、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九、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对此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在本通知试行前已经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各地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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