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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户费国家有标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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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电开户费国家有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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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垄断行业,他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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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标准我也不给你看,
我搞垄断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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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1e
垄断行业,他们说了算。
零度 发表于 2010-7-1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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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fhk 于 2010-7-14 20:22 编辑

wzg18f 有的,供电所大厅都有。是物价局定的价格。wzg18f

给你一个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全市供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襄樊的网上没找到你参考一下应该差不多

要安装office办公软件,不然打不开。

wzg20f
点击打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全市供电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0-07-08 17:51   阅读:3次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七、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设计施工方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价格标准等。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八、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九、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对此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在本通知试行前已经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各地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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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1、威力帮砍树给南漳绿山剃光头
2、花新水泥厂高粉尖污染高消能
3、三道河水源地无序开发污染水源
4、南漳网民或网站被官方强行处理
5、让人糊涂的明白卡;
6、万能排污费;
7、自来水何以浑浊;
8、排污口的猫腻;

以上8条极有可能在不久将来全国又一次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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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7-13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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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 不是他们手了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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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球的标准,老子一个同行装一个电表收了他一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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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施“一价清”政策实施后,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已包含入开发企业登记备案的价格中,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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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fhk 于 2010-7-14 20:12 编辑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七、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设计施工方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价格标准等。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八、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九、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对此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在本通知试行前已经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各地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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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fhk 于 2010-7-14 20:13 编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报装价格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文号:
    鄂价能交字[2001]115号 发布日期:2001-4-24 执行日期:2001-4-24 为适应推行分时电价制度的要求,现将我局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电力设施服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鄂价重字〔1999〕220号)中第七条增加以下内容: 城市居民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用户选择普通单相电表,其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480元/户,调整为465元/户;按照用户自愿的原则,选择单相分时表,其收费标准为最高不超过650元/户;选择三相分时表,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户。 凡已交480元安装一户一表的用户,用户自愿申请改装单相分时电表,其改装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80元/户;申请改装三相分时电表,其改装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户。 上述规定从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宜仍按鄂价重字〔1999〕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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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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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fhk 于 2010-7-14 20:15 编辑

给你一个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全市供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襄樊的网上没找到你参考一下应该差不多

要安装office办公软件,不然打不开。

点击打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全市供电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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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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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5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施“一价清”政策实施后,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
云外九霄 发表于 2010-7-14 16:35



    请问这是什么时候公布的,在哪儿可以查到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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