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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评论电力局这样算不算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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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大雨,电力局停电又送,害得我们家电表全烧了。

                   去电力局咨询该怎么办, 他们竟然让自己负担全部费用。
      
                   大家怎么看,    电力局算不算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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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

【文 件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6年09月01日

【实施日期】1996年09月01日

【正  文】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拆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拆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就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所限已超过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请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所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迅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 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供电企业有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 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高级技 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
    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和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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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午大概10点左右一直到下午4点才来点,
然后4点50分又停了,现在来电了。。。。。。wzg1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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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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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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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找电力公司赔.不赔还是请大嘴哥去.强奸他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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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黑呀,正是垄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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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wzg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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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也遇到过,当时也是才装了个电子刷卡的电表,用了没一个月电表就坏了。请电力的人来看后说他们这种表不可能坏,要坏也是我们家用电负荷太大或是家里线路有问题造成的,当时他们换了一块新的安上后还是不行。又换了一块才好。当时也感觉这几百块出的有点冤枉,想想算了,家里也等到用电,和他们争也没个头。嗨!!你说怪不怪,过了没多久这电表又坏了!又换了一块电表。谢天谢地,这次总算是平安无事了吧。可事与愿违,从今年7月份开始家里的灯一阵阵老是闪个不停,找电力局人看后一句话咬定是我家线路有问题。并建议我把家中的所有线路查查,看看是不是结头那松了。想想也是就把家中所有的插座、开关等有结头的地方打开检查了一遍,又分几次换了好几个室外的空气开关,可家里的灯还是闪。搞的电力局来的师傅也是一头雾水。就在我为此万分沮丧时想起了装修工地上一个要价最高的电工师傅。他来一看,一句话解决了这所有的在他眼里不是问题的难题。
下来的事我不说了,因为问题太简单了。当然责任与电力在电改时的线路工艺有直接关系。留个悬念大家慢慢猜吧!!wzg2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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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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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南漳电力监督机构没人管呢,有个人承包卖电,卖给用户1元一度电难道不违法吗?老百姓的苦,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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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占领华尔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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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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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垄断行业都是爷,谁人管?只有政府可管,政府部门管吗?不会管,为什么?因为他们也害怕停电,还有是电力部门的领导早已给他们打小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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