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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李豪的凶手自首是否判死刑 立即执行
现在对杀死李豪的凶手刘平自首,是否判死刑?南漳人是讨论火热。对其我作为一名善于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政策法律类调研文章的笔者,从理论角度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笔者曾注意到,对死刑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核准权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起故意杀人案,其罪犯,虽然投案自首,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因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及民愤极大,所以仍被核准死刑。
可见,对故意杀人后自首,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不处死刑的,仅限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手段不残忍、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民愤不大的及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犯罪,并不包括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
刘平他是在扒窃中,杀死的是制止他扒窃的人,显然是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而且是在光天花儿之下连捅两刀,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自然不属于有自首情节,就可以不杀的范围。
但这并不是说他一点活的希望都没有。若有两种情况出现,他就可能死不了。一是被杀人李豪的家人保他,要求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二是拉关系,走后门,找理由(如精神病等),行政干预不判死罪。但是,如果李豪的家人强烈要求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他刘平是必杀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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