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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编制等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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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NZGW 于 2010-12-29 17:23 编辑

提交日期: 2010年12月5日
受理编号: 12517302316
受理单位: 社保局
来信标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来信内容: 领导你好:

  我是今年5月份刚招进来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有好多问题都不知到能问谁:

一、是我想问下我们有编制吗?听好多人说是省里下的指标,但这个指标是什么概念?是事业编制?编外?合同?还是派遣到岗?派遣的话我们是给那个公司派遣的?我们明年能转事业编制吗?

二、我们的福利待遇问题,我们合同都签5个多月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给我们买五险一金。我们工资775元,扣除五险一金我们还剩什么。

三、为什么到现在都没在网上公示我们的“聘用管理及待遇”问题?


办理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10-12-21 17:00:41  
回复内容:  

张强同志:

    你好!经查,我局招聘的人社中心公益性工作人员中,没有名叫张强的,但是,我们仍然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现就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2、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由县财政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个人部分按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3、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文件精神,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标准确定。聘用管理按合同执行,合同一式二份,单位存一份,本人手中存一份。如有不懂的问题,可直接到局办公室和其它科室咨询。


         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0日
(以上为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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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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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任职年限,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距离。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国家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合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于适当倾斜。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管理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新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五、正常调整工资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至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为两年,熟练期为半年。

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初中及以下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70元,第二年每月59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90元,第二年每月61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每月610元,第二年每月640元。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57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59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610元。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执行普工岗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军队专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三)套改增资计算。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工资套改时,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四)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及其他未聘人员,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提前离岗或未聘前所在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并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聘用岗位(职务)确定。

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中,根据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原聘职务(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六)从国家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七)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高定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套薪级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分别高套两级和一级。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的荣誉称号高套工资。

(九)由人事部和省政府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套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套两级。

(十)退役运动员套改工资。(略)

(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略)

(十二)受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套改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低定一至两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低定三级;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其他人员低定四级。上述人员如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停职审查或正在被羁押、被拘役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后作出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学徒、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略)。

5、从国有企业调入的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时间一般可计算为套改年限。但受到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按处分期扣减套改年限,其中处分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6、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其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已明确为不计算工龄的,亦不计算套改年限。

(二)任职年限的计算。

1、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工作人员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工作人员在相同等级岗位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所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套改工资。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实施;市(州)县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在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工资套改方案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及中央在鄂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

地方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方案的审批,由各市州决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注:本文件由网上搜索而来,具体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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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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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什么说的 就是编外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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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郁闷的人 于 2010-12-29 20:26 编辑

   看到乡镇的几个大学生  一个月才700多块钱  真是心酸啊    村官一年就将近2W  支教一年2W+ 将近3W    真不明白   大学毕业干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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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呀,在南漳遇到的都是一些“好官”嘛!!!眼睛都盯着人民币...想想这些大学生也确实让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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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交日期: 2010年12月5日
受理编号: 12517302316
受理单位: 社保局
来信标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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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今年5月份刚招进来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有好多问题都不知到能问谁:

一、是我想问下我们有编制吗?听好多人说是省里下的指标,但这个指标是什么概念?是事业编制?编外?合同?还是派遣到岗?派遣的话我们是给那个公司派遣的?我们明年能转事业编制吗?

二、我们的福利待遇问题,我们合同都签5个多月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给我们买五险一金。我们工资775元,扣除五险一金我们还剩什么。

三、为什么到现在都没在网上公示我们的“聘用管理及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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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2-21 17: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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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同志:

    你好!经查,我局招聘的人社中心公益性工作人员中,没有名叫张强的,但是,我们仍然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现就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2、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由县财政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个人部分按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3、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文件精神,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标准确定。聘用管理按合同执行,合同一式二份,单位存一份,本人手中存一份。如有不懂的问题,可直接到局办公室和其它科室咨询。


         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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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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