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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来源:襄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作者:陈兴明 发布时间:2011-2-16 16:23:48 阅读:129次
襄治理办[2011]1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单位):
2011年春季已经开学,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绷紧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这根弦。
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进一步完善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要大力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高压态势,采取强有力措施,巩固治乱成果。各地各学校一定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收费、规范收费、阳光收费。
坚持并完善收费管理工作“六项制度”,即收费公示制、亮证收费制度、收费管理责任制、督查制、乱收费责任追究制、“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及时更新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常年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
三、抓住重点,严肃纪律,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严禁各类商业行为进入校园。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向学生免费供应“学生饮用奶”,不具备免费供应条件的,严禁任何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饮用奶”,学生及其家长有饮用需求的,由家庭负责订购,任何学校和教育机构一律不得参与。(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省、市物价、教育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三)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符合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员子女在城区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入学,享受市民(居民)“同城待遇”,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控制择校,严禁收取借读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四)把加强教辅资料的管理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内容,严禁任何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严禁教辅资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资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此类推销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中小学校长是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其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抓落实,逐级担负责任。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违纪者,要根据省纪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11号)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从严查办,决不姑息迁就。
各地各校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凡发现违规收费的要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资金要立即清退。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将采取春季开学检查和信访调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学校实行重点督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各校的自查自纠情况于3月5前报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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