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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遇到个神经病领导有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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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校遇到个神经病领导有啥法

      为筹资建学生公寓,校领导先是计划将红旗校区教师居住的两层楼拆掉建单元楼出售,因与现单元楼太近,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违反了国家法律,遭到反对,又加上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斤斤计较,受到被拆迁户的阻拦,使其美梦打破了。
       对学校筹资建学生公寓的计划,无一教师不支持(包括退休的),都说这个办法好,为此在这居住的老师,为支持学校的工作,从学校整体发展、保护学校环境出发,依照国家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学校设计方案基础上作了变动,并请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了建设详细规划,绘制了草图,进行了核算,并送交学校。
       百姓绘制的草图和核算,可能触动了校领导的某根神经,揭穿了内心世界,拨开了画皮,使其某种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学校又将原有计划取消了。教师单元楼从拆除两层楼建,改在学生操场上建,学生公寓由原来在操场的南边南北建通风朝阳采光日照充足(施工院墙及施工值班室、办公室已做好)改到操场西边东西建,卡在两栋高楼的中间,气都难出。
       对其,人们不知学校领导懂不懂什么是整体规划?什么是长远规划?懂不懂学生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道理?懂不懂学生宿舍必需保证有充足采光、日照的基本原则?2000多学生,没有一个大操场,一个100米跑道都没有,还要在这个小操场上建教师单元楼,把教师居住区与教学区混在一起;建学生公寓,有条件南北建保持充足的采光和日照,但非要东西建影响学生采光和日照,南北卡在两栋高楼的中间气都不得出。
       对一个学校的布局,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教学区与教师生活区必需分离,学生教室和住宿尽可能南北建,保证充分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县高级中学的领导确恰恰相反,好好的一个学校,这种布局,只有有神经病的领导才这样做。
       看来,学校领导看了百姓编制的详细规划和核算情况后,好象是昏了头,大脑出了问题,得了领导神经病,处理群众利益和不同意见,显得不象正常领导人,人们不知一个领导神经不太正常的人是怎样当上领导的?希望县有关部门对县高级中学的学生公寓和教师单元楼建设把好关,不要让神经病领导忽搞,破坏县高级中学的教学环境,祸害学校、祸害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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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有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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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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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重建单元楼没人同意,集资建学生公寓没一个反对!
我靠!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了!
有这么好的事?
有这么高尚的人么?
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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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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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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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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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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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wzg29ewzg2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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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那个哈巴狗子把“学校遇到个神经病领导有啥法”的帖子给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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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遇到个神经病领导有啥法,很简单,就是群起而攻之,把他赶求他,这种人当学校的官,谁敢把娃子送到这学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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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教育局的个别领导不会是一丘之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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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一丘之貉,那就真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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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梁不正,下梁歪,是不是一丘之貉,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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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 县高级中学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违反法定工作程序、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侵犯老师和百姓合法权益的事。在百姓向县委、县政府反映并在网上公开之后,已引起重视。今天听说,学校已作出了承诺,“目前还未向城市规划部门申报,以后如何实施,将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行申报,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划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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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长坪中学也要效仿高级中学在操场上盖住宿楼,每平米不低于800,这么贵,我们那有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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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平方米800元,这对运输多么远的长坪来讲,建筑商最多也就赚100多块钱,但在南漳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这样,我这个官也就当得太没有经济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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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领导不要与开发商鬼在一起 以建学生公寓为由 赚老师的黑心钱

       目前南漳单元楼房建筑市场的施工成本(包括设计、地基钻探、建筑商正当利润),一般在800元左右(主要取决施工的易难程度和原材料运输成本)。据了解,县教师进修学校在建的单元楼,劈山施工难度大,一平方米是900元;长坪中学建楼房,一切原材料是从南漳运,运输成本高,一平方米是800元;那么县高级中学建单元楼,施工成本应该在800元以下。
       县高级中学建学生公寓,2009年建筑老板接标是200多万元。筹集这200多万元资金,针对原计划在红旗、城关两校区建两栋七层高的单元楼,总建筑面积为15000多平方米的实际,若每平方米在800元施工成本的基础上另增加200元,就是300多万元,建学生公寓足够了(概不计算城关校区800多平方米门面房出售另赚的400多万元)。也就是说,按一平方米1000元的单价卖给老师,不仅解决了建学生公寓的200多万元的资金,解决了老师的住房问题,还有400万元资金用于其他。
       只要1000块钱一个平方,为何出现1400-1500一个平方,一下子多出四、五百元?心也是太黑了,听说1400-1500元还要长,真是贪得无厌。
       人们不知学校领导到底是在干什么?是在为谁谋利?是什么利益驱动,总是围绕着建筑商的指挥棒转,什么都听建筑商的。1400-1500一个平方与目前南漳市场房价相比是低得多,听起来好象是在为老师办好事,但只要是稍有点文化的人略作点调查就会知道,在南漳靠死工资买商品房是不可能的。市场上购商品房的人只有三种:一是农村在外打工争点钱为了尝试城市生活的人;二是个体经营者;三是贪官。教师长年累月限制在讲台上,根本没有任何外出争钱的机会,他的收入除了国家发的一点死工资外,什么都没有,这也是国家为什么要对教师住房实行优惠政策的初衷。1400元到1500元这个价,无非是学校领导与建筑商为谋取大利,给了教师一点小惠罢了。
       前几天红旗校区有老师,针对上属情况,依照国家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县高级中学学生公寓和教师单元楼建设编制了一个仅供参考的详细规划,进行了核算,并送交县委、县政府领导,要求县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方案进行评估。这个详细规划和核算,可能触动了部分领导的某根神经,揭穿了内心世界,拨开了画皮,使其某种目的难以实现。校领导在会上说;“这难度太大了,真不想搞了”。这个“难度”到底难在哪?恐怕只有领导自己和开发商知道。在百姓看来,只要丢掉私心杂念,拿出为学校、为老师办好事、办实事的真心,不要被建筑商的经营理念所困惑,围绕开发商的指挥棒转,能站在学校利益、国家利益、、老师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场上,依靠群众,一切实行阳光操作,什么都公开,什么都按国家政策办、按程序办,再难也就不难了。
       实际上,县高级中学领导若真想把学生公寓旱日建起来,真心想解决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住房问题,也很简单。可依照国家有关教师住房的优惠政策,采用过去“集资”建校的方式,由老师共同筹资,共同收益。建筑商仅是施工者,由学校按一平方米不高于800元的单价支付其施工成本,如果这个建筑商不搞,还有那个建筑商,可招投标。200多万元建学生公寓资金及其他费用支出,全部摊入房价,并向全体教师和利益关系人公布。买给教师每平方米的单价,由建筑商的施工成本、学校提取的学生公寓建设基金及其他正常支出组成,推着桌子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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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县高级中学写照
学校领导作风霸道,校内建设胡球乱搞,宫商联合自己动手,共同谋利你好我好。
校内食堂独家承包,学生吃饭怨声载道,校园环境不成体统,到处垃圾杂草多高。
教学质量自吹多好,上线比例一直不高,领导心思权利为上,教师苦战难得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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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哪个行业没内幕?叫你去干领导能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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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跟的“县高级中学写照”这个帖子,这个顺口溜编的简直太形象、太真实了,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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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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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惟恐教育不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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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职称为标准发工资的下场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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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县高级中学写照
学校领导作风霸道,校内建设胡球乱搞,宫商联合自己动手,共同谋利你好我好。
校内食堂独家承包,学生吃饭怨声载道,校园环境不成体统,到处垃圾杂草多高。
教学质量自吹多好,上线比例一直不高,领导心思权利为上,教师苦战难得啥好。
wzg2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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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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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wzg31ewzg3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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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报复举报人受何处罚
         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是单位和单位领导的贯用手法,国家法律对打击报复责任人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 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或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 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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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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