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08〕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南漳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漳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南漳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及中共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县教师应该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抓好常规教学环节,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保证教学时间的落实,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要以高尚的师德、规范的行为、优质的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师职业形象。
第二条 有偿家教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期间以及其他休息时间进行的课外教学,并通过教学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县教育局所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有偿家教主要分为:
(一)有偿补课,指在职教师在本人家里或其他场所,由本人介绍或辅导,面向在校学生文化知识方面的有偿补课、作业辅导等。
(二)有偿带生,指在职教师有偿带学生吃住在本人家里或其他场所,由本人辅导或其他变相有偿带生行为。
(三)有偿办班,指在职教师直接举办或受聘任教,面向在校学生文化知识方面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等。
第三条 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必须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教师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职教师要与学校签订不从事有偿家教的《承诺书》。
第四条 学校在职教师不准组织本班或本校学生在家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任何学科教师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
第五条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在校内给学生补课,不准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奥赛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特长班”等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严禁在职教师以家属名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违规开办“寄读所”、“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接受学生在家寄读。
第七条 学校教师之间不准相互介绍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而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组成班子,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所进行集体家教。
第八条 严格禁止学校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 严禁学校在职教师私自在民办学校兼课,不经学校允许,任何在职教师不准在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代课,也不得在其他常设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职兼课。
第十条 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教师在校内、校外收费办班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第十一条 在职教师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于参与者,该年年度各类考核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表模资格,扣发当年全年的绩效考核工资,三年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二)对于牵头组织者,除本条(一)款处罚外,要作待岗处理或低职聘用,低职聘用或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规定执行。
(三)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除给予本条(一)、(二)款处罚外,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本人要调离原校。是党员教师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对于享有特级教师、明星教师、骨干教师等特殊荣誉称号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经济待遇。
(四)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并解除聘用。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直接责任教师的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家教情节较轻的,由学校直接对教师进行处罚。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会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校长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本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导致本校教师出现有偿补课现象的,或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处理不力的,或学校为有偿家教提供场所和器材等问题的,一经查实,要对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资格,学校校长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在两年内不评优、不评职、不晋级、不提拔,并要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对学校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管理不严,制止不力,社会反响较大的,学校校长要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将加强与县监察、工商、物价、地税、卫生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将商请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县教育局建立有偿家教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并公开设立举报电话(5245922、5245925),长期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规定 通知
抄 送:县委有关部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