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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建委出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钢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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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襄阳市建委出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钢筋处理意见
     【按】近期,少数建筑工程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受损、瘦身等不合格的钢筋,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为规范全市建筑工程钢筋使用行为,专门出台了《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意见》。现通过百姓视点转发给网友,便于对南漳建筑市场、钢材市场、建筑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希望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合格钢材,建设质量安全信得过的房屋,让广大市民住上放心房。
      附:《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意见
                                          襄建【2011】16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委属相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钢筋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使用不合格钢筋的参建各方主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在建工程
      发现使用不合格钢筋,立即责令停工,对不合格钢筋进行就地封存,接受处理。
      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钢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钢筋。一经发现,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50万元罚款,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襄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6个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
      应加强钢筋的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经发现,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襄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本地企业停止在襄阳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1年;外地进入襄阳企业清出襄阳建筑市场,2年内不得进入襄阳建筑市场。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理单位
     不得对不合格钢筋进行签字验收,一经发现,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100万元罚款,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襄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本地企业停止在襄阳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1年;外地进入襄阳企业清出襄阳建筑市场,2年内不得进入襄阳建筑市场。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责任人员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员要加强工地钢筋管理,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钢筋,对查出的问题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本意见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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