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301|回复: 5

关于襄发[2008]16号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及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3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襄人[2009]21号
    为鼓励和促进全民创业,结合人事部门工作职能,现就襄发[2008]16号文件中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规定解读及具体操作办法
(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保险手续。”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指襄樊市所有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指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凭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备案手续,提前办理退休,按现任职务和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依据政策规定将其本人工资一次性调整到位,并按调整后的工资额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今后如遇国家调整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标准。
“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指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期内保留其本人档案工资,同单位在职人员一样参加正常工资晋升,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不含津补贴);
“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指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党纪政纪处分、法律法规处罚为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单位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5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方可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辞去公职”,指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并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不保留原有身份;
“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指本人上年度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加上当地规定的津补贴、奖金的总和除以12个月的工资额。
2、实施办法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式样附后,下同),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创业期间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后续管理的依据。
(2)党政机关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创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注销离岗创业备案手续。
(4)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现实表现和创业状况。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出具书面鉴定材料,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无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按国家工资政策参加本人档案工资晋升,发给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创业成绩突出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比例;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为依据),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嘉奖。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创业,本人先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二份。市直机关的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市)区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委、政府批准。辞职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凭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备案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辞职创业人员办理一次性辞职补偿金和相关养老保险手续。补偿金标准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上年平均工资(含津补贴)的标准计发。
(6)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5年优惠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参照前款(5)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人不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科技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岗位工作人员;
“离岗留职”,指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保留本人身份,并与单位签订创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与原单位脱钩”,指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或聘用合同),并办理辞职手续。
2、实施办法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先由本人填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须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并与所在单位在岗人员一样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本人档案工资的依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5年创业期内及创业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注销离岗创业备案手续。
(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和5年创业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填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辞职申请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要与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一次性辞职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其工龄每满一年发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满5年,不回原单位工作,本人又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实行聘用制的,由单位直接解除其聘用合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
“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含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市场和人才交流场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
“高校毕业生”,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实施办法
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的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创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人事优惠政策。
二、人事部门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承诺
1、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创业人员,人事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方便、快捷的各项人事服务。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在5年创业期内,按照国家允许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责权限,实行特殊评审。凡符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图书、档案、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等中级职称晋升学历、资历条件的,没有初级职称的,可以越级晋升中级职称,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随时申报,市人事职改部门随时进行考核评审认定发文,并免收职称评审费用;凡符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会计、经济、卫生、社会科学研究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资格条件的,按照省职改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给予推荐评审。
3、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5年创业期满,回原单位或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创业期间所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效。
4、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突出成绩,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省级以上专家;市级专家评选时,每年拿出一定的名额用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选表彰。
5、吸纳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参与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多的企业;同等条件优先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
6、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并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
7、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不受生源地限制,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的,5年内免收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的各项费用;择业期由国家规定的2年延长到5年;办理起点职称,免试外语、计算机;免费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8、外地或市辖县(市)区生源地毕业生,在市直自主创业的,按照本人意愿,可通过人事代理的方式,在本市市区或到本人创业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市人才中心举办各类招聘会及求职登记的各项费用。
9、文中所列各种表格,均可登录“襄樊人事信息网”,点击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xfrsj.cn)。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漳县人事局文件

          南人[2009]62号         

关于转发《襄樊市人事局<关于襄发[2008]16号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及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的通      知

各镇(区)、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中共襄樊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襄发[2008]16号)后,市人事局结合人事部门职能,就襄发[2008]16号文件中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现将襄樊市人事局《关于襄发[2008]16号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及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襄人[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自主创业   政策解读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南漳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9月4日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用啊, 想走不让走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热门推荐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南漳热线 ( 鄂ICP备2021000082号-2 || 鄂公网安备 42062402000199号 )

GMT+8, 2024-5-23 18:37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