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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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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宋代慈善机构和救济事业,王德毅、金中枢、福泽与九郎等老一辈中外学者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已有专论。①近年来在梅原郁、王永平等学者的带动下,宋代慈善事业的价值得到重新定位,宋代慈善事业研究再掀高潮。诸多学者在对宋代慈善事业关注颇多之余,更是不遗余力的为之挥毫着墨,留下硕果累累。②笔者在饱览众学者成果之余,发现诸学者对宋代慈善机构设置、类别、分布、功能、救济对象等问题已有详尽叙述和论及,却对宋代慈善机构的管理论及不多或议之不详。然笔者认为此问题的详实对于还原历史原貌和提升宋代慈善事业的整体研究价值是极为不可或缺之事。故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管理略作探究,以弥补前人研究之不足,不当之处,肯望教诲。
一 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兴办模式
  探究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管理,首先必须了解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兴办模式。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兴办模式按其管理权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两类,即中央官办和地方官办。
  中央官办慈善机构指由中央政府直接出资设置,并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慈善机构。宋代中央官办慈善机构在北宋时期主要有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福田院是承袭唐代寺院所办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而来,其设立于北宋初期的京师,有“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英宗时“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1〕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设立于徽宗崇宁年间。居养院主要是收养“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之人。安济坊和居养院功能一样,只是安置了专门的医生,多了治病的功能。漏泽园是助葬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棺柩,瘗埋“贫不能葬”、“毙于道路”之人。南宋时期,中央官办慈善机构增设了养济院、慈幼局和药局。养济院实是兼顾居养院和安济坊功能的综合济助机构。《咸淳临安志》载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诏“置养济院”。〔2〕慈幼局是婴儿救助机构,宋理宗淳佑九年(1249),“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3〕药局的设立也是在理宗淳佑九年(1249),“仍置药局疗贫民疾病”。〔4〕
  地方官办慈善机构指由中央出资委托地方官员设置和代管,或由地方政府自行出资设置和管理的慈善机构。宋代地方政府一方面兴办中央政府诏令要求建置的慈善机构,主要有居养院、安济坊、慈幼局和漏泽园。如崇宁五年(1106),北宋中央政府诏令在全国推行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要求“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5〕再如慈幼局,南宋理宗宝佑四年(1256),宋廷命“天下诸州建慈幼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还积极主动兴办中央政府要求建置以外的各类慈善机构。如南宋嘉定十年(1217),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在建康府创立慈幼庄。《景定建康志》载曰:“生子之家,多是无力养育。因以遗弃道路,或致转死沟壑,殊可矜悯。照得在法,诸灾伤遗弃小儿,官司给钱雇人乳养,以卖户绝田宅钱充,而措置一事,合隶常平。……德秀今量度事宜,将本司拘到诸州县没官田产措置,召人租佃,立为一庄,专以慈幼为名,计其岁入,委官掌管。月支钱米,雇人乳养。”〔6〕嘉定末年,湖州通判袁甫在湖州创立婴儿局。袁甫在《湖州婴儿局增田记》里记道:“有弃儿于道者,人得之,诘其所从来,真弃儿也,乃书于籍。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择媪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焉,以待不时而来者。来者众,则益募乳收之,今八十人矣。”〔7〕 类似的地方官办慈善机构还有举子仓、及幼局、惠民药局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述及。

二 宋代官办慈善机构的行政管理
  宋代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在经办官办慈善机构的过程中,非常注重慈善机构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涵盖两点内容,一是慈善机构的行政管理,另一是慈善机构的经费管理。宋代官办慈善机构自成立之始,就开始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自身管理机制。具体表现在:
  建立日常管理队伍。宋代慈善机构中普遍设有管理人员。僧人为慈善机构的主要日常管理者。如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漏泽院都是以“僧管勾”或“僧主之”。当然,在一些地方所办慈善机构中也有道人参与主持的。如真德秀在建康府所创北义阡(漏泽园),“系后湖真武道士孙守清就行看管”。〔8〕除了主持事务的僧道之外,宋代慈善机构中还有一些其它管理人员。如在当时的居养院中,还有官卒、童行、厢典、军典、手分等。官卒主要负责官府和居养院的联络以及从事采购之类的工作,“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9〕童行主要负责从事居养院的日常管理和洒扫等杂务。厢典为官派人员,主要负责居养院的财务收支和文书抄写。后因厢典“难责以出纳之事”,〔10〕又分别置军典和手分,分别处理文书和账务。在安济坊和养济院中,由于其多了医疗的功能,因而这两个机构中,都设有医官。在幼儿救济机构的管理人员中,还常雇有乳母和女使。正是由于上述管理人员主持和参与慈善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宋代慈善机构才得以有效经营,为慈善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加强对救助对象收养的管理。宋代慈善机构施救的对象,主要是“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和乞丐。但由于当时市镇中“游食者甚众”,慈善机构救济设施和财力又相当有限等原因,迫使慈善机构在收养救济对象时不得不进行严格甄别和限制。其主要手段是对“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进行“注籍”管理。如“元丰惠养乞丐法”就规定:“诸州岁以十月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注籍。”〔11〕真德秀在建康府创办的慈幼庄,在收养遗弃小儿时,“凡有遗弃小儿,即时责邻保勘会。见得遗弃分明,再行委官审实,附籍给历头与收养之家”,〔12〕即对遗弃小儿的身份进行甄别,在确认为弃儿时,先“注籍”,之后才予以收养救助。同时,对遗弃小儿的救助年限也有所规定。对有人收养的遗弃小儿救助年限“至小儿五岁止”,对无人收养的遗弃小儿“召募有乳妇人寄养……至七岁止。”〔13〕再以居养院为例,宋代居养院在收养“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州县的“验实”。对于收养老人的年龄也进行限制。大观元年(1107)时,诏曰:“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14〕后来因人数太多,而于元丰、政和年间诏令改为60岁以上。〔15〕对于乞丐,由于数量众多,宋代慈善机构则采取季节性的救助,主要是在冬季天寒时进行收养济助,天暧之后,即被遣出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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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坐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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