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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规族训与家族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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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宋代家规族训与家族慈善事业
家族慈善到了宋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当时社会贫富贵贱的黜渉日显频繁,由贱入贵的士大夫深感入仕的不容易,故多对家族或乡井怀有报恩之念。因此,宋代的许多大家族发展出了多种家族慈善形式,如义庄、义田、义塾等。他们通过此类义举,在睦族敬宗的旗号下,对族内成员在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方面遇到困难时予以救助。而且,当时发达的宗族组织常有跨地区的联宗活动,以建寺、修谱、联宗、祭祖提供精神产品;以宗规族训、宗族审判与宗族调节提供秩序产品;以族人文集、族人丛书来提供文化产品。
1、宋代家族慈善及其社会效应

自从宋代名臣范仲淹为家族“于苏州吴长两县置田十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1]。自此以后大多数聚族较众而又有过发达人物的家族都有“义田”。范氏所置义田是族内人都有份,“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冬衣每口一疋。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丧葬费也依年龄段而定[2]。
有的家规族训规定:缺粮者每月给谷六斗;不能婚嫁者助之;宗族子弟上学,免其学费;“无地者听埋义冢之中”;“无衣裘者量力助之”[3]。不仅族人,即使乡亲里党,也要予以资助。借给粮食不收利息;“其舞寡孤独无以自存者,时周给之”[4] “收贮药材”,以治邻族疾病[5]。更为可贵的是家规明确要求,子孙当尽力修桥补路,“以利行客”;自六月初到八月初,在交通要道设一两处茶水供应站,招待过往行人。
而在一般的家族特别是聚族人较多的家族,其辅助和救济还是有重点的。一般都是选者以及青黄不接之时的临时救济。义田所出产还要拨出一部分培养贫寒之家子弟学习和参加科举考试的,如开办义学,补助入学者笔墨膏火费等等。如果考中秀才、举人,全体族人感到有个靠山,从而也加强了族人对血缘和地缘的依赖性。
我们还可以看到强宗大族在祭祀中把教化与娱乐结合起来,在重大的节日里或与本宗族有关的“冠婚葬祭”活动之中都要演戏,虽然许多时候是在乡村或集镇范围之内进行的,但是其实质上还是宗族活动,因为此地所居住的大多是本族之人。也正如田中一成在《中国的宗族与戏剧》一书《结章》中所说的,地缘组织在中国古代没有独立性(独立的地缘组织构成了现代社区,人与人关系是靠契约组织起来的,与靠血缘联系起来的宗法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说是地缘的结合,还不如说:是由地缘组织的基础——血缘集团即宗族构成精密的集合体[6]。
在中国,地缘社会不能表达自己独立的思想,它的祭祀观念本身直接来自于构成其根基的宗族,所以不论是祭祀,还是演出,都是要灌输宗族观念的。从常演的一些剧目也可以看出从中寄托了对昌大宗族的企望和宗法意识的忠诚,这一点在《中国的宗族与戏剧》有极为详尽的统计与记载。这种娱乐活动是充满温馨的,不仅教育了族众,而且使得宗族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吕氏乡约》是儒学理想的实践,把儒家的仁从抽象的观念,推行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上。后经朱熹及儒学同道的大力推行,被纳入南宋的乡治政策。[7]
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吕大钧(1031-1082)首创《吕氏乡约》[8] 。乡约者,为邻里乡人,互相劝勉,以相助协济为目的之一种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1、自愿加入;2、由众人推选领导人,“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3、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4、赏罚公开,“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用记录在案督促众人,用开除惩罚不可救药的;5、议事民主,“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萧公权推崇《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此种组织不仅秦汉以来所未有,即明初‘粮长’‘老人’制度之精神亦与之大异。盖宋、明乡官、地保之职务不过辅官以治民,其选任由于政府,其组织出于命令,与乡约之自动自选自治者显不同科也。”[9]乡约内容丰富,约规包含四大项:1、德业相劝;2、过失相规;3、礼俗相交;4、患难相恤。其中患难相恤的项目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和贫乏七项,约中人据事情缓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约,给予救助。
救助的具体办法如下:1、若有水火之灾,“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2、若有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3、若有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稍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4、若有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5、若有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期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期罔,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6、若有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7、若有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救助手段是,“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
救助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同约,“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10]在乡约制度下,透过教化,发挥族人的爱心,为少数疲、癃、残、疾、恂、独、鳏、寡者提供了社会保障。
科举取士是我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学而优则仕也是举子们梦寐以求的人生大事。但因为家境贫穷而辍学的优秀者,也不在少数。如何救助这些贫困学子,政府与社会都非常关注。宋及以后,政府备有学田、膏火田等公产收入作为膳廪支持,而地方与宗族内部所建立的义学、贡士庄、希贤庄、青云庄则为本地或族内贫寒子弟完成学业解除了后顾之忧。
真德秀在为友人林彬作的《万桂社规约序》中便感慨自己的成长深受乡人之助,因此为官后“每举辄助钱二十万”置为“义廪”,“示不忘本也。”后来姚勉在《武宁田氏希贤庄记》便指出,武宁田德伦兄弟倡建希贤庄即是慕真德秀“义廪”而立。欧阳守道和文天祥为庐陵、吉水等县贡士庄所写散记,都高度肯定了它们在助学济困与振兴庐陵文化中的积极贡献。直到明清时期,繁荣的庐陵文化阵营中,贫穷子弟代有巨儒名宦,并非偶然,他们往往得益于这一善举。
在宋朝年间,出现了完全由民间乃至个人兴办、而且没有宗教背景的慈善事业,最著名的有范仲淹的“义田”和刘宰的“粥局”。前者是一个以庇护和造福宗族为宗旨的家庭扩大化模式的慈善事业;而后者则以社区居民为对象,以社区组织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这些组织主要为乡绅所掌握,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和支持。分散在各个家族中的祭田、族田、婚田、义庄、义田、义塾、贡士庄等等,在睦族敬宗的旗号下,对族内成员在生养、学业、贫病和婚丧嫁娶等方面遭遇困难时加以救济。自北宋范仲淹创置义田以来,名目繁多的族内社会救济的保障方式实际上分解了许多社会成员的生存风险,在一定意义上说,缓解了封建社会后期的阶级矛盾。[11]


[1] 范仲淹:《范文正公集》第九册卷首,《范忠宣公奏建立义庄规矩》。
[2] 范仲淹:《范文正公集》第九册卷首,《范忠宣公奏建立义庄规矩》。
[3] 郑文融等:《郑氏规范》,丛书集成初编本第97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页。
[4]  郑文融等:《郑氏规范》,丛书集成初编本第97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页。
[5] 郑文融等:《郑氏规范》,丛书集成初编本第97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页。
[6] 田中一成著,钱杭译:《中国的宗族与戏剧》,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页。
[7]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山东省乡村建设研究院,1937年版,第43页。
[8]《吕氏乡约》的作者有不同说法,朱熹考证真正的作者是吕大钧。见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山东省乡村建设研究院,1937年版,第21页。
[9]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下册),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版,第570-571页。
[10] 以上引文均出自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增损吕氏乡约》。
[11] 申小红:《略论宋代的宗族自治》,《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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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多这样的文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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