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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房地产业———一个荒谬绝伦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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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房地产业——一个荒谬绝伦的怪胎                        

       怪胎,一个怪胎,一个荒谬绝伦的怪胎,在中国的大地上肆虐。  
       这个怪胎,就是中国的房地产业。
       现在,就让我们揭开厚厚的黑幔,看一看这个怪胎的真实面目。
       一. 土地全民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神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也就是说,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那么,城市的土地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意味着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因而,城市的土地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即意味着全体中国人民对城市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此,全体中国人民对城市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国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理论设计
       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要素的合理流动,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理论出发点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也就是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即土地全民所有不变的条件下,出让和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这个关系就如房东与租房者的关系。房东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房东让渡房屋的使用权,即让租房者居住,并由此获得租金收入。租房者支付一定费用后,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但没有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在中国的土地市场上,政府出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所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是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
这个中国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理论设计,既坚持了土地公有制,又实现了土地要素的合理流动,可谓用心良苦。
       三. 卑鄙而恶劣的实际操作-----一个荒谬绝伦的怪胎由此生成
       然而,理论设计是一回事,实际操作则是另外一回事。中国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理论设计是无可厚非的,但中国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实际操作则是卑鄙而恶劣的,并由此促成了中国房地产业这样一个荒谬绝伦的怪胎。
       第一. 全体中国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即全体中国人民享有对城市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然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却没有回到全体中国人民的手中,而是流入了各级政府的腰包。“卖地”收入已成为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一些地方甚至达到70%的程度。换句话说,政府是在卖掉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却把收入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有了这笔巨额收入,于是乎一系列政府自肥的举措纷纷出笼,盖豪华办公楼.修建豪华娱乐场所.购买豪华汽车......这是一种掠夺,一种各级政府对全体中国人民的掠夺。
       第二. 政府成为土地违法主体。由于“卖地”收入来的容易且数额巨大,各级政府便成为最大的牟利者。在牟利冲动的驱使下,各级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从事土地违法活动。在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土地执法活动中发现,凡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地方政府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
       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大肆从事违法活动,这在当今的世界上堪称独一无二.独步天下!
       肩负着捍卫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各级政府竟然成为违法活动的主体,这不仅仅是房地产领域的悲哀,更是中国的悲哀。
       第三. 各级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结成公然的利益共同体。官**结已是人人喊打,但各级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结成的公然的利益共同体却是悠哉游哉。各级政府将原本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后,更进一步地出面哄抬房价,其中典型者如杜世成.陈良宇之流。抬高房价以后,政府就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卖地”,获取更大的收益。
       开发商以高价拿到地后,除了借助政府的力量哄抬房价,其自身在哄抬房价上更是尽心尽力.花样百出。开发商要把支付给政府的高额地价,通过畸高的房价,加倍地再从民众身上捞回来。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与开发商结成了最紧密.最公然.最肆无忌惮的利益共同体。只可怜中国的民众,前后受到了两次掠夺。
       第四. 豢养出房地产开发商这样一个变态群体。
       由于和各级政府的“盟友”关系,遂在中国社会中豢养出房地产开发商这样一个迥异于普通商人的变态群体。他们不但肆无忌惮地大搞虚假宣传.合同欺诈.收买官员.收买学者.操纵舆论......最能体现房地产开发商这个变态群体的事件,就是在最近的一次房地产开发商聚会上,某知名房地产商面对记者的提问,极其狂妄地叫嚣:“要死也是银行先死!”
       众所周知,金融体系是经济体系的核心,而银行又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先死”就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崩溃,中国金融体系的崩溃就是中国经济体系的崩溃,中国经济体系的崩溃就是中国的崩溃。
       此房地产开发商在面对房地产业的困境时,不去反思自身,却要“银行先死”,其心理是何等的扭曲.何等的变态!
       更进一步地说,“要死也是银行先死”是一种诅咒,是对中国的诅咒,是对中华民族的诅咒!
       中国社会存在这样一个变态群体,实在是国家之大不幸,民族之大不幸,执政党之大不幸!
       综上所述,中国房地产业------这个荒谬绝伦的怪胎,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肌体上的恶性肿瘤。切除这个恶性肿瘤,确保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已经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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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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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问政府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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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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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代表大会,中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只是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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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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