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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
交通事故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24日19时30分,贾某驾驶小车由城关镇水镜路东至县建行,行至水镜路大转盘处与同向闫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发生相擦,致摩托车倒地,闫某、周某两人摔倒,后贾某电话向“122”报警。
现场处置情况
11月24日19时40分,交警大队“122”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察、照像,同时询问受害人闫某伤势情况,需不需要送往县医院治疗,闫某本人声称:身体没有与车接触,只是摔倒,没有什么事。在此情况下,民警扶闫某到旁边休息,同时现场勘察完毕后将双方肇事车辆扣留。此时现场已有围观群众,有少部分群众在不了解事故真相的情况下认为民警对此事故不管不问,同时还强行地将闫某拉到路中间起哄,并要求出警民警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就不让交警离开现场,后民警耐心地进行劝说,现场围观群众才开始疏散。
事故处理情况
此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上午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责成小车驾驶员贾某到县医院给伤者闫某、周某两人预交医药费500元。28日,因闫某、周某两人系轻微伤,自愿放弃治疗,交警大队及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由贾某承担两人的医药费1594元及各项赔偿费700元,双方达成了协议并签字。
并不存在楼主所说的情形,什么事情要重调查的,如果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有疑问是有单位可以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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