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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巡检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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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日讯 南漳巡检镇日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小学生黄某罹难。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依法处理,责任认定为:学生黄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肇事者代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2011年11月26(双休日)上午,巡检镇金镶坪完全小学学生黄某乘车离校回家。客车开到龚家坪村沙沟子(黄某回家的路口)时,黄某下车。在黄某从客车右后方穿越公路时,代某驾驶的鄂F61738大型货车从坡上猛冲下来,随即将黄某撞倒并从双腿撵过。肇事司机代某立即将黄某送到巡检卫生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该院在进行紧急包扎处理后,随即将该学生转往襄阳市中心卫生院抢救,因黄某失血过多,在送救途中死亡。

  事情发生后,巡检镇党委、政府及学校对此车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南漳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队进行依法处理。经过调查了解,交警大队明确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2011年11月30日,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责任认定为:学生黄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肇事者代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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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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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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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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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注意安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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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家人怎么受得了啊,太惨了。{:soso_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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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行摄无忌 于 2011-12-4 12:50 编辑

每次在经过军翔附近都特别注意,那停了好多公交等客,挡住视线,就害怕有突然有穿越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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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里学生上学都要走很远的路,然后再搭乘客车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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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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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车祸猛於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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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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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昏猫 发表于 2011-12-4 18:01

事实真的如此吗。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车祸。因为留校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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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认定为:学生黄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肇事者代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横穿公路负次要责任?那叫每个人都横穿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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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天在军翔对面的小馆子吃饭时又看到一起车祸,摩托车外壳和汽车前面的保护杠撞的满地都是碎片,没看到人可能已经送走了,交警守着呢。真是车祸猛于虎啊!我现在出门看到车就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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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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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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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听说是老师把学生留到最后才走的,早点回去也许会避免事情的发生,该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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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血的教训能提升大家对交通安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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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色无味 发表于 2011-12-5 08:10
希望血的教训能提升大家对交通安全的认识

我回复的贴子有人删除啊。那这次别人会连你这水镜论坛一起弄成资料了。公民有自由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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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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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是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难道不该批评啊?最后还是5个学生一起坐上班车了,留几分钟不是导致车祸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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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一句 发表于 2011-12-5 10:53
听说是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难道不该批评啊?最后还是5个学生一起坐上班车了,留几分钟不是导致车祸的直接原 ...

看来这人也比较了解情况啊。批评了留校1个多小时晚了一趟班车。并且留校是捡垃圾啊。这个是不是造成车祸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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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留校让学生检垃圾。为此晚了一个多小时而造成了车祸。你们认为学校有责任吗。并且晚点后他是独自一个人回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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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我们校长教育的好,从来不容许放学铃声响后还留学生。
但是校方绝对应该有所表示,毕竟家长养育孩子一场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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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通过诉讼渠道嘛?告学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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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呀,{:soso_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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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啊·  有车的· 开车时小心点 赶时间也不在乎几分钟···一条命啊·  为死者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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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血的教训啊!学生放学后回家出的事故和校方扯不上关系,据说新的《侵权责任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像这样的情况根本和学校没有关系,看来以后开车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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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学校有表示,给慰问金。但主人狮子大开口,有想借机多闹点儿钱的意思,要几十万啦。社会风气坏完了,坚决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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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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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的交通意识还是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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