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bei.gov.cn2011年12月03日来源:湖北日报
省国税局12月2日发布,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起征点,由原来月销售额5000元和3000元统一调整到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次(日)200元调整到500元。
据测算,此次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全省将有18.5万户个体工商户免缴增值税。
截至2010年底,全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48.34万户,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调整前,达到起征点以上户为22.98万户,占比47.54%。调整后,达到起征点以上户下降为4.48万户,只占总户数的9.26%。此次调整直接减免金额约为4.03亿元,平均每户年减免税额为2178元。
省国税局下文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进一步优化服务,确保国家优惠政策有效执行,让国家的“惠民钱”真正落入老百姓的“钱袋子”。(刘天纵、王季华、周波)
湖北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高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