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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湖北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132号)
为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按照中央和全省水利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基层水利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农村建设和水利改革发展需要,力争用2-3年时间,建立起以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主导、基层水利管理站为基础、村级水管员为支撑、农民用水户组织为补充,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
二、具体内容
(一)健全服务机构。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设置,仍按鄂编办发〔2005〕43号文件精神执行。山区和丘陵地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和水利(水务、水电)部门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区域水系、水利设施分布等因素,按小流域组建或以乡镇为单元整合设置基层水利管理站,为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所属事业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管理。在不突破乡镇水利服务“以钱养事”现有岗位数的前提下合理核定事业编制。基层水利管理站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切实保证水利管理站人员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各项待遇。
新组建的水利管理站实行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度。人员的来源主要从现水利公益性服务在岗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不足部分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公开招聘。
(二)明确工作职责。基层水利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灌溉、排涝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负责农村基层水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承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乡镇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村级水管员和农民用水户组织有关工作;协调基层水事矛盾纠纷等。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基层水利管理站的建设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各市(州)机构编制和水利(水务、水电)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办和检查验收;省编办和省水利厅对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适时对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抽查。此项工作在2012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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