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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县政府领导不要误解第五十八条
因南漳县人民政府发《公告》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38.8亩菜地一案,法院判决确认南漳县人民政府发布2010年第2号关于征收城关镇徐庶庙村土地的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五十八的内容是:被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这一条的关键是,要看损害的是不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是自然不受保护,可县政府领导尽然不懂得。
大家知道,这38.8亩菜地,是私人老板买下后建房子用的,为的是个人谋取商业利润(这中间不排除还有个别领导的投资),连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边都粘不上。不管损失大小都不在保护范围。
这块地是菜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说得清清楚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能改作用的。
南漳县人民政府为了非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于2011年12月30日动用公安干警和机关干部带机械进场抡占,侵犯农民利益,原因何在?人们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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