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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按照内行人的指点,好多人查了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发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交。
请问县房管局,你们按这个条例履行职责了吗?南漳县有关单位挪用职工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这些挪用的人构成犯罪了吗?在你们权力范围,你们督办了没有,属于上级的权力,你们移交了没有?请给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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