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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郑州市民常先生在郑州北环一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可是,第一任房主的户口迟迟不迁走,导致常先生一家无法落户,这让常先生很恼火。
律师称,原房主有义务把户口在约定的时间内迁走,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迁出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事件
买了二手房,无法落户口
去年8月,常先生在郑州一中介公司看上一套72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月,他便花69万元买下该房。常先生买房,是为了让妻子和将出生的孩子落户郑州。购房时,常先生和原房主丁女士在中介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房产过户后30天内,原房主将户口迁出。签协议时,常先生要求丁女士向中介公司交保证金1.6万元,若她违约,保证金归常先生所有,每天还要向常先生支付相当于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去年12月,常先生到房产所在的柳林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但被告知,一个叫陈明的人,户口从2004年就落在这套房下。常先生多次和丁女士协调,都未解决问题。为此,常先生要求丁女士赔付保证金和违约金合计8.5万元。丁女士觉得冤枉,陈明并不是她家的人。她说:“我也不是原户主,2008年,我从一个叫李玲的人手中买到了该房,李玲卖完房后,将自己的户口迁出,把丈夫陈明的户口留在了这里。”
律师
未按约定迁户口,卖房者应担责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保成说,在二手房买卖中,若买方对户口迁入有需求,并跟原房主作出约定,原房主有义务把自己的户口在约定的时间内迁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迁出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任房主丁女士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她不知道首任房主的户口没迁走,就向常先生就迁户口做出承诺,导致常先生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迁入户口,这侵犯了常先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当时双方把能否落户口作为买卖房屋的前提条件,现在常先生有权要求退房,并由丁女士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当时双方仅仅把能否迁户口作为特定要件,丁女士只需向常先生支付违约金,原有的房屋买卖继续有效。刘保成称,第二任房主当初并没有就户口迁移问题跟第一任房主作出约定,但丁女士可要求第一任房主把户口迁走。
支招
二手房落户难,律师给支招
“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出卖人卖房子的同时必须把户口迁走,二手房房主难落户陷法律真空。”刘保成说,近年来,在房屋买卖中,因为户口问题产生的纠纷很普遍。一旦原房主有欠债、违法、违章等行为,相关部门都会直接找到户口所在地,这会给新房主带来麻烦。对此,他建议:如果购房一方对户口问题有要求,在签订合同前,要去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房主信息。另外,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对方户口迁出的具体时间,还要标明具体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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