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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拖延办案一帖 《天涯社区》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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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拖延办案 单独会见当事人 强迫当事人撤诉违法》一帖,笔者开始是在南漳《水镜论坛》上发现的,没过好长时间,好象就被删除了,今天我又在《天涯社区》天涯论坛上发现,现转载。看来正义之声,是删不完的,杀不绝的,阻挡不住的。

                            法官拖延办案 单独会见当事人 强迫当事人撤诉违法

      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花石桥受害村民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卷宗及指定审理的裁定,于2011年8月3日移交宜城市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宜城市人民法院应在2011年11月4日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但宜城法院拖到2011年11月22日才开庭,12月22日才将判决书送达。村民不服判决,于12月29日将上诉状送交指定地点宜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12年2月30日前二审法院应作出终审判决,可宜城市人民法院故意拖延到3月9日才将上诉状及卷宗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受害村民状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案,2012年3月16日开庭。在22位原告中,有四位因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不足应撤诉。3月21日,原告代理人甫某(22原告之一)将四申请书送宜城市人民法院。没想到,其主审法官借此机会反复做代理人甫某的工作,要求将状告南漳县人民政府和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起诉状撤回。其主审法官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给自己规定的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职责和义务。有违《法官行为规范》第十条第四款关于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的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关于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规定附后)。

  被告不是口口声声说自己的行政行为合理合法吗?那你就判他合理合法算了,何必要求原告撤诉呢?如果说原告起诉的对象错了,那你就作一个起诉对象错了的裁定,你说起诉谁,老百姓在告谁不就行了。

  本案到底是谁在干扰司法?为什么要百姓撤诉?是谁在指示法官,给法官施压,强制百姓撤诉?这中间到底有何内幕?有何利益关系?目前不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 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二)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法官行为规范

  第十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一) 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二)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

  第十六条 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一) 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

  (二) 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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