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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三里桥污水处理厂介绍(有313号省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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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三分天下 于 2012-8-9 11:47 编辑

南漳县三里桥污水厂于2009年6月建设,2010年6月竣工建成1.5万吨规模的厂区一座,目前已运行25个月。通过了襄樊市环保局环保达标验收,日处理污水达到1.6万吨采用cast生物工艺,主要动力为耗电供氧,保证微生物消耗水中的氮磷钾等养分,清洁后排入蛮河。因为该厂属于绿色环保企业不用煤好多人都以为没有生产这是个错误的认识。欢迎大家到污水处理厂参观。风景很美哟。
污水处理费收费依据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全国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都是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的。南漳县的收费依据是南政办发【2012】38号,收费标准是使用自来水0.8元/立方,使用自备水源1.2元/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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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1

本帖最后由 三分天下 于 2012-7-30 17:29 编辑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竣工通水照片2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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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分天下 于 2012-7-30 17:31 编辑

[attachimg]257846
[/attachim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竣工通水照片201.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照片.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排水口现场照1.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生产现场1.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生产现场2.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试水照片.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庆典现场1.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庆典现场2.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庆典现场3.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庆典现场4.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庆典现场5.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厂貌-2道路.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厂貌-3绿化.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厂貌-4厂区一角.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厂貌-5砂水分离池.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厂貌-6垃圾打捞泵站.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厂貌-101全景.JPG [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竣工通水照片1.JPG
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竣工通水照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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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1103省住建厅城建处副长温芙娟检查南漳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JPG 湖北银泰达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道江先生.JPG PanSJ同志为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竣工剪彩.JPG PanSJ同志宣布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竣工运营.JPG 省住建厅城建处温芙娟副处长检查南漳污水处理厂.JPG 省住建厅张学锋副厅长视察南漳县污水处理厂.JPG 市环保局副局长李爱国同志督办南漳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JPG 市环保局副局长李爱国同志督办南漳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JPG 市建委党组副书记魏建国同志督办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JPG 市委常委、南漳县委书记视察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JPG 市污水处理建设专班领导督办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JPG 市污水处理专班领导视察县污水处理厂.JPG 市政协领导考察南漳县污水处理厂生产工作.JPG 市政协领导视察南漳县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JPG 200903月南漳县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评审会.JPG 20090915市南水北调专家组踏勘南漳县污水处理厂.JPG 2010年6月1日污水处理厂竣工剪彩.JPG [attachimg]
2009年09月县政协领导视察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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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城区自来水及自备水源用户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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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介绍如下: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县城乡建设局为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征收范围:本县城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城市居民,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和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0.8元/立方米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1.2元/立方米计征。征收方式:采取按照用水量按月征收的办法。城市公共供水部分由县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水镜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县政府授权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
同时温馨提醒您: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免缴或者欠缴。确属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免收污水处理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县物价局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我们承诺,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解决或解释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咨询电话(县建设局:5233361,县物价局:5245445)。请大家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共同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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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介绍如下: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县城乡建设局为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法规。征收范围:本县城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城市居民,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和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0.8元/立方米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1.2元/立方米计征。征收方式:采取按照用水量按月征收的办法。城市公共供水部分由县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水镜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县政府授权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
同时温馨提醒您: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免缴或者欠缴。确属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免收污水处理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县物价局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我们承诺,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解决或解释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咨询电话(县建设局:5233361,县物价局:5245445)。请大家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共同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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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纳入目标考核。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价格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五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六条 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可以向水体直接排放。
  第七条 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征收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价格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
  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排放监测报告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量,以及价格部门核定的运营费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排放超标污水的,可以拒绝接纳,并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财政部门停止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理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由价格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纳入目标考核。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价格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五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六条 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可以向水体直接排放。
  第七条 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征收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价格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
  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排放监测报告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量,以及价格部门核定的运营费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排放超标污水的,可以拒绝接纳,并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财政部门停止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理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由价格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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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污水厂的宣传啊。
很多人还不晓得南漳有污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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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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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知道还不让别人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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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发注水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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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就是照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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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这是在为收排污费做宣传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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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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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水费太贵,很多人都不能理解,农村的污水怎么处理了?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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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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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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