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漳县信访接待中心于2013年6月4日答复中央华府业主将40年使用权改为70年,已经过去半年了,你们的承诺呢?!
1、关于反映襄樊鑫一帆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南漳城市中央华府小区时,违法加层、增加容积率,严重超标达到4.09的问题。
经调查,2007年7月26日,襄阳鑫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2800万元取得南漳县宾馆整体资产(土地和土地上资产)搞商住楼开发,县城乡建设局批准该开发公司建五栋楼房,一至四号楼为6+1层,五号楼为22层,批准建筑面积为50944.79平方米。容积率为3.50。由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5号楼上加层,超建筑面积6755.60平方米,使总面积达到57700.39平方米,导致容积率达到4.21。2011年7月27日,县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人员在县区日常工作巡查时,发现襄樊鑫一帆实业公司5号楼批准建房层数为22层,已建22层还未封顶,有继续加层的迹象,规划管理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编号为南停建【2011】第318-319号,并按程序当日就以南漳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移交公函的方式,将此违法建设行为移交到南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该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移交公函编号为南建函【2011】第272号。2012年2月24日,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县规划委员会主任王鹏同志在县城乡建设局二楼会议室,就襄樊鑫一帆公司超面积建设项目,主持召开了县规划委员会会议,会议决定待城建局、国土局、城管局分别拿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报送处罚的依据、标准和额度后再专题研究。会议强调,今后城建局一旦移交违法建设案件,城管局就必须尽快依法查处,本次处罚达到对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的违法建设起到了震撼作用。会后,经城管局、建设局对襄樊鑫一帆公司进行了经济处罚。2012年6月19日,城建局重新给襄樊鑫一帆公司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栋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7700.39平方米。容积率4.21,建筑密度为33.60%,绿化率≥20%。2011年7月17日,北京中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依据鑫一帆实业开发公司申请要求,对城市中央小区5号楼由23层变更为25层,经对主体结构进行复核验算满足加层要求,同意加层,结构安全。
综上所述,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基本属实。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局已对该项目进行了处罚,开发商已在县建设局补办手续。同时,房屋质量已进行了安全鉴定,并已验收合格,开发商违建属于侵占公共资源,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任何人无权私自占用。
2、关于反映小区绿化率不达标问题。
经调查,2010年城市中央华府报建时,规划总用地面积13704㎡,规划绿化率20%。2012年10月29日,根据鑫一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县园林局技术人员对该项目绿化建设情况进行实地验收,该项目实地绿化969㎡,空中绿化381.51㎡,草砖铺设1400㎡,种植乔木总量98棵,另产生绿化补偿费20000元,绿化率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实。经县园林局技术人员对该项目绿化建设情况进行实地验收,绿化率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3、关于反映违法改变用地性质,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从40年改为70年问题。
经调查,2007年7月27日,县国土资源局与鑫一帆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县建设局出具的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约定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建筑容积率≤3.5,出让面积为13704平方米(实测面积),出让期限为40年,自2007年7月27日至2047年7月26日止。2008年4月15日,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甲方)与鑫一帆公司(乙方)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购得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出让,出让金由甲方负担。2012年12月17日,县建设局为鑫一帆公司发放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1-5号楼建筑面积分别为:7428.54平方米、5417.04平方米、5662.57平方米、5475.23平方米、33907.92平方米,五栋楼总面积为57891.3平方米。依据当时出让时面积13704平方米和规划容积率≤3.5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上面积57891.3平方米相比,可以测算现状容积率为4.22,超规划容积率0.72,超建面积为9927.3平方米。2013年5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县纪委监察局递交了《关于对襄樊鑫一帆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南漳中央华府”项目调查和处理建议的报告》。2013年5月6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委、县政府呈递了《关于襄樊鑫一帆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变更“中央华府”土地使用年限有关事项的请示》
综上所述,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基本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函》(鄂土资函【2012】100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年期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鄂土资函【2011】689号)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由鑫一帆公司向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县城乡建设局批准将土地用途由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并按现状审定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比例和现状容积率,出具新的规划条件。2、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县城乡建设局出具新的规划条件进行评估,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按4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按70年,并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3、由县国土资源局与鑫一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鑫一帆公司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县财政出让金专户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回复单位:南漳县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6-04 10:4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