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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纠纷-----数十年的老SF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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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姓名陈创林,女,1957年生人,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城关镇人,下岗多年,因家里房产纠纷,只为了能有一处安身之地。一二十年来一直疲于奔波在政府、法院和房管部门之间,真心累了!
县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后,现暂行安住于徐庶小区廉租房。   
事情的具体经过是这样的,我与前夫王贵华1979年结婚,因住房很小,1980年共同申请37号宅基地获批,1981年4月在南漳县城关镇白凤路37号处兴建砖房三间,89年房地产普查登记时,我夫妇为避嫌(当时政策规定在职人员不准建私房),将该处房产(房产证号为0002353)错登在王贵华继父王付春名下(1989年4月12号南漳县房产所有权证存根所有权人盖章王贵华,领证人盖章王贵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991年予于将原民房3间拆除改建前,1991年3月2号王贵华和王付春均以家庭成员的身份签署“91年改建房子家庭协议”,协议约定产权归投资人王贵华和我所共有,房产继续以王付春名义登记,但投资建房人王贵华和我可随时更换房地产证的户名,后王贵华又与两户邻居签订四邻协议。同年4月王贵华和我将3间砖房拆除,投资改建为3间2层共6间砖混结构的房屋已经法院认定属实。1994年,我和王贵华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和王贵华各分得3间房地产。1997年8月26号换发房产证时,南漳县房管局依据原核发的0002353号房屋产权证,换发了第0012487号房屋产权证,产权所有人仍登记为王付春,我和王贵华要求王付春按协议将房产证户名更换到我名下遭到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于是我和王贵华向房管部门申请,依据“91年改建房子家庭协议”和离婚分割协议变更登记遭拒绝,我和王贵华又向房管部门申请注销王付春持有的房产证同样遭拒绝。2002年申请行政复议,襄樊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南漳县人民政府依法注销第0012487号房屋产权证书”。2003年5月1号我和王贵华依法申请房管部门公告注销王付春持有的第0012487号房屋产权证书,但同年12月25号县房管局违规再次为王付春颁发了“房权证按原存根编字第0012487号房屋产权证”,王付春据此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我和王贵华腾退房屋,南漳县法院认定“坐落在城关镇北凤路37号两层共6间砖混结构的房屋系王贵华和陈创林投资兴建”,却依王付春持有房产证,支持了王付春的诉讼请求,我们为其腾退了该房屋,房屋从此由王贵华父母及儿子居住。2005年我和王贵华以王付春持有的第0012487号房产证系错误登记事实申请撤销其房产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襄中院〔2005〕襄中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要求南漳县房管局撤销第二次为王付春颁发的第0012487号房产证,南漳县房管局于2012年7月16号依法对坐落在南漳县城关镇白凤路凤凰街五片门牌号3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2487)予以撤销,之所以撤销,是因为房屋虽然登记在王付春名下,但其并非房屋实际所有人,并未对房屋实际投入过任何人力财物,我和王贵华才是投资建房人,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王付春夫妻现均已身故,37号房产权的争议人已不存在,            
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新的房产证,也好让我有一个安身之处,结束十几年的疲于奔波,能安享晚年!但相关部门多年来一直互相推诿,不予办理,你让我一个垂暮老人情何以堪!请好心人看见帖子了,能帮忙出出主意,指指路,看看我到底该找谁,不胜感激!

                            陈创林,电话1322750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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