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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倒霉的一天》出门有风险,行路需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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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棍舞狂花 于 2014-8-6 10:35 编辑

     2014.8.5上午8点上班路上,因城市道路管道施工留下40厘米深的沟槽,无任何警示标志,连人带车摔到坑里,车子摔坏,本人摔掉一颗门牙,手脚摔伤、擦伤多处,鲜血淋淋。当时,已经报110,110接警后转县交警队,交警队接警后问清我是掉坑里摔伤的情况后,说不属交通事故,不归交警队管。我只好再打110,110转公安派出所接警,派出所问明情况后,解释说不属于治安、刑事案件,也不归他们管,建议我自己取证后,打民事官司,接着电话又停机了。我只好自己咬牙坚持上医院治疗,门诊花了我300多元,后来修车又花了400多元。我买的人寿意外险也没报销,说是没有住院、也没有摔残疾?卧槽、真是个悲剧啊!真是倒霉的一天。我到底该找谁呢?
      友情提醒:出门有风险,行路需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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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灰常同情楼主,是不是看姑娘看忘记了,算了,莫理赔了,估计没十天半个月找不到人,这么大个坑,就你掉下去了,哎,你的棍子耍的好,板一板更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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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理赔

城管?或者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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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是有功夫吗?是不是想骑车跳过去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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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凤凰大道上开发的楼盘中,东方曼哈顿实力最差,开发商的素质也最差,破坏的路面最多,绿化带的路缘石都被大车挤压变形,人行道上的地砖也破坏不少,施工出口无冲水洗车,混凝土随意抛洒,在非机动车道上路面上有几个大小不等凝固的混领土块,给行人带来安全隐患,沿途抛洒渣土也最多!不晓得城管局为什么不处罚,还是惧怕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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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迷途羔羊 发表于 2014-8-6 11:12
灰常同情楼主,是不是看姑娘看忘记了,算了,莫理赔了,估计没十天半个月找不到人,这么大个坑,就你掉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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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6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小 发表于 2014-8-6 11:16
你不是有功夫吗?是不是想骑车跳过去没成功?

没练过轻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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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存好证据,直接把开发商和城管等一些相关的单位一起告,应该赢得机会大,要有心理准备哟,这样的官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说不定孙子都接儿媳妇了都不一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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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zxg732 发表于 2014-8-6 11:41
在凤凰大道上开发的楼盘中,东方曼哈顿实力最差,开发商的素质也最差,破坏的路面最多,绿化带的路缘石都被 ...

不同意你的观点,肯定实力最大各职能部门不敢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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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6 12:35 |只看该作者
     保存好证据,直接把开发商和城管等一些相关的单位一起告,应该赢得机会大,要有心理准备哟,这样的官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说不定孙子都接儿媳妇了都不一定有结果。
有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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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起诉施工单位,不过打官司花费的时间精力会很多,你这情况估计也赔不了多少钱,估计赔的钱连律师费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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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一定是看哪个美女或者是想哪个美女太入神了,按理说这点坑对于常骑车的人来说应该不是啥事,完全来得及避免。不过还是同情楼主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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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21: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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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淡幽香 发表于 2014-8-6 19:34
楼主一定是看哪个美女或者是想哪个美女太入神了,按理说这点坑对于常骑车的人来说应该不是啥事,完全来得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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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6 19:24 |只看该作者
可以起诉施工单位,不过打官司花费的时间精力会很多,你这情况估计也赔不了多少钱,估计赔的钱连律师费都不够。
同情楼主的遭遇,以后行走出行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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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小心点就是咯 ,这种事没人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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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明媚168 发表于 2014-8-7 12:09
发表于 2014-8-6 19:24 |只看该作者
可以起诉施工单位,不过打官司花费的时间精力会很多,你这情况估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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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a453993578 发表于 2014-8-7 12:43
以后小心点就是咯 ,这种事没人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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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拿根棍子,把开发商和城管砸一顿——解气,再把施工单位敲一顿——不拿钱都拿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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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路属于哪个单位 就找他们去(城建局?公路局?),前几年我一个朋友骑摩托车回九集 路过城东,城东修路有个坑  最后找的是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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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RPV UTHP
按道路法这个应该是要追 究责任的吧,只能是大家都 不较真,就真以为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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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雪花飘 发表于 2014-8-7 22:15
这段路属于哪个单位 就找他们去(城建局?公路局?),前几年我一个朋友骑摩托车回九集 路过城东,城东修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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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棍子是才换的新车吗?心里美的没看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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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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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0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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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1012051120 发表于 2014-8-8 23:07
棍子是才换的新车吗?心里美的没看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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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同情楼主,我还被电动车撞呢,你说这该找交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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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wyx384 发表于 2014-8-11 09:11
非常同情楼主,我还被电动车撞呢,你说这该找交警了吧?

被电动车撞,属于交通事故,可以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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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墙纸客服 发表于 2014-8-7 22:54
RPV UTHP
按道路法这个应该是要追 究责任的吧,只能是大家都 不较真,就真以为没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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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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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自己认倒霉,还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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