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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被判退还房款并赔偿45万
襄阳要闻汉江网-襄阳晚报 肖梦阳2014-08-09 09:01
为了能让房子卖出更好的价钱,一开发商竟然“一房二卖”,最后被法院判决返还购房者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45万元,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
2011年5月,襄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漳开发“君祥·御景国际”楼盘,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去年7月24日,胡先生在该公司售楼部签订购买两间商铺的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90万元,余款分期付清。当天,胡先生按约定支付购房款90万元,该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和项目经理徐某签名的收据。今年4月,胡先生欲交纳二期房款时,该公司却将这两间商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拒收房款。
南漳法院认为,徐某身为项目经理,销售行为已构成有权代理。胡先生依约支付购房款9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公司擅自将出售给胡先生的商铺又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除应将购房款90万元返还给胡先生并赔偿利息损失外,还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昨日,主审法官杨发玉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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