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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从保康县检察院获悉,该县61岁的葛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1年11月,葛某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松树48株用于烤烟;2012年12月,因建房私自砍伐松树89株;2013年11月,又私自砍伐花栎树242株,用于做代料香菇。经林业主管部门鉴定,葛某3次砍伐林木共计58.6立方米。
葛某认为山林权属存在纠纷,并且是为了发展生产和建房,没有贩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经办案检察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讲明权属纠纷的正当解决渠道,葛某当庭认罪服法,得到法院依法从轻处理。
据了解,该院今年已办理4件破坏森林资源的涉林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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