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2000多年的皇权帝制社会里,历代皇室和历代朝廷均遵循:
(1)“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治国安民原理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民权保障机制
(3)“藏富于民,还富于民”的以民为主的民主原则
因此,中国2000年的皇权史是一个“官少,兵少,税轻”的轻税史。任何皇室和历代朝廷不敢对国民横征暴敛,大家也很难找到证据能够确凿证明皇室朝廷对国民有过横征暴敛!
夏(约10%)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西周(约10%)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春秋战国(约20%)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春秋》载:“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覆其余亩,复十收其一”,也就是十分之二,是井田制的两倍。
秦(66% 够狠!)
《汉书·食货志上》:“收泰半之赋。”颜师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三分之二啊,太狠了!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两汉(不超过8%)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两税税率以每亩1斗为基准,约为十五税一。
元(不足7%)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清(不足7%)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PS. 税法有其发展趋势,但也不断反复。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将前面滥征的各种摊派与附加,与正税合在一起一并征收。然而改革之后,渐渐政府忘记了这一并征收的赋税,本身已经包含了摊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摊派。结果是改一次,赋税增加一回。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在周志纯著《晚清财政经济研究》第264页,有一组有关晚清人均产值及税负比重的数据。
当朝(51.6% ?)
当朝的税赋是多少,我们用郎咸平教授的一段话来说明:
各位企业家,你知道你去年交了多少税吗?我们拿到的实际数据显示,去年,你们交的直接税加上间接税占到了中国企业税前利润的70%,你们各人交多少税,直接税加上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加在一起,我们政府去年向个人抽的税高达平均所得的51.6%这两个数字都是政府发布出去的。这两个数字,是全世界自从有人类以来的最高。没有一个国家敢收这么高的税,中华五千年历史也没有一个朝代敢收这么高的税,结果我们这个朝代有。
——2014年02月12日 - 郎咸平演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