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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朋友请我转发给南漳县人民法院院长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伤害赔偿申请书
南漳县人民法院:
尊敬南漳县人民法院刘院长:你好!
我叫李清华,女,生于1967年5月10日,汉族,住南漳县肖堰镇街道。请原谅打扰了您烦忙的工作。
2009年2月14日晚21时25分,我被王晶晶(男,生于1988年12月9日,住九集镇马家洲村4组)无证驾驶的鄂F6A813两轮摩托车撞伤治疗后,贵院于2009年11月 3日以【2009】南一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晶晶赔偿6833.25元,并在判决书生效后10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王晶晶未履行赔偿责任。同年12月,我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贵院以(2010)南法执字第19号下达执行裁定书表明:王晶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我作为被害人多次到被告人住地探访,在打听到王晶晶家里2012年新建楼房并向外销售房产的行为后,我多次书面申请执行局郑局长执行赔偿,仍答复王晶晶无可执行的财产。时至今日五年了,王晶晶20多岁,其父母年龄均在45岁左右,都是正值劳动年龄,判决不到7000元的伤害赔偿至今不履行法律责任,成了抵抗法律的“老赖”。自我被王晶晶撞伤后五年了,由于伤害的是头部,经常出现头晕、头疼,不仅不能正常上班,每年还要开支几千元的药费维持头晕、头疼治疗,而且连最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现在强烈申请要求南漳县人民法院为我做主、伸张正义,执行王晶晶所有财产。同时,应当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给予王晶晶法律处罚,以示法律威严,不能让法律被不公平的践踏。
此致 南漳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李清华
电 话:135814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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