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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年迈老人找6名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不料其中5名子女对赡养老人之事互相推诿,以母亲没有为自己多做贡献而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老人的赡养义务到底由谁承担?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6名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老人刘某诉称,其和丈夫婚后共生育八个子女,现还有六个子女,孩子们成家后他们一直单独生活,2011年老伴病逝后,她就随其子张甲生活至今。2012年9月,老人因患重病导致双目失明且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本想依靠其子张甲照顾,但是由于张甲离婚多年一直单身,还带着一个孩子,有时候张甲自己生病后,刘某连一口饭都吃不上,加之其他子女都不在身边,没人赡养自己,因此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本应理所当然赡养自己父母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则,几位被告却有自己的一番见解。庭审中被告张甲辩称其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随他生活,其已经尽了赡养义务,由于自己目前也是单身一人,无力独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要求共同赡养母亲,每人轮流照顾一年。其余5名子女纷纷表示不同意,在他们看来,自己母亲为张甲付出的更多,应由张甲主要负责照看母亲,自己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赡养责任,其中张丙说:“我的三个子女母亲都没有带过,而张甲的子女都是由母亲带大,他应该管母亲”。当事人看似有理的说法在法官眼中却完全站不住脚,法院最终判决6名子女均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律确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名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本案原告已八十六岁高龄,双目失明,下肢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六被告本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但相互推诿,以母亲没有为自己多做贡献而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对其行为应予以批评。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原告行动不便,轮流照顾不宜,结合生活实际,继续随被告张甲生活为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实际,由被告张乙、张丙、张丁、张戊、张己每人每年给付原告800元赡养费用,医疗费用扣除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外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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