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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发受贿案
刘兴发,男,1958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198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7月任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2月被县委免去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2013年12月,南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兴发有期徒刑五年。
刘兴发在担任南漳县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建设公司项目部人员贿赂,已构成受贿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经中共南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共南漳县委2014年4月28日批准,给予刘兴发开除党籍处分;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县长办公会2014年4月25日批准,给予刘兴发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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