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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字(2019)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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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处罚单位名称南漳县宏隆辉石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何 寅 芝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4808030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52353520R

地       南漳县城关镇张林村三组

2019年11月25日我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灰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19】12号)及送达回证;2019年12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公司石灰生产项目生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19年12月1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字[2019]1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中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类,表(4-3)违反‘三同时’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南漳县农行营业部 户名:南漳县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1637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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