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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字(2019)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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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处罚单位名称南漳县天边沙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 逵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5122629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9GER5K

地       南漳县九集镇邓家集村一组

2019年11月19日我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水洗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的沙石料直接堆放在场区内,未建设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19】14号)及送达回证;公司水洗沙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19年12月1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字[2019]1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14号)中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二十七)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南漳县农行营业部 户名:南漳县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1637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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