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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行为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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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日,省防疫指挥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完成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集中收治、疑似患者集中隔离、无法明确排除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观察。根据市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襄阳市公安机关全力配合医疗机构开展上述人员集中收治和隔离工作。2月3日以来,全市公安机关配合社区和医院共查找、劝导、强制收治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患者27人。如:2月3日,樊城区6名因发热就诊的疑似患者不愿留院隔离治疗并离开,经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联合社区干部连夜上门教育劝导,6人全部返回医院接受隔离治疗。2月4日,到市中心医院就诊的襄州区峪山镇2名疑似患者不愿意接受隔离治疗,经劝导无效,襄州区公安局民警配合医疗机构将该2名疑似患者强制送医隔离治疗。襄阳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患有新冠肺炎及疑似病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法律依据主要有: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医疗机构集中收治、单独隔离、医学留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3.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三年。4.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七年。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严峻的防疫形势下,一个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不能被集中隔离,就会让整座城市处在危险之中。此前,广东深圳、山东潍坊等地公安机关都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的案例,当事人既要被隔离收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害人害己,悔之晚矣。因此,襄阳警方呼吁,每一个市民都应该对自己、对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就诊和在社区登记时,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主动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勿一时糊涂,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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