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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违法!全国超20人故意隐瞒病情致人感染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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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8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防控有法可依。缓报、瞒报、漏报疫情,当承担什么责任?感染病毒拒绝强制隔离,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如何处罚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行为?

近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例情况,目前已有超20名患者因故意隐瞒病例,致多名人员感染和隔离。各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20余名患者分别立案侦查。

【案例】

2月3日,四川雅安发布通报,69岁男子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当地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专家说法】

乐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医院协会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乐虹认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疫情信息,既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获得健康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与路径。

如果拒不服从管理,会有什么后果?

她解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如果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如果因为你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不是故意,对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解释,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事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检疫、隔离等防控措施,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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