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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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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

实施下列破坏疫情防控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2.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

3.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含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及其他隐性传染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5.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9.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10.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11.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15.贪污、侵占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

16.在疫情防控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7.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18.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19.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上述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应快速处置,或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处理。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特此通告。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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