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防控疫情,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关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任何企业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强制要求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二、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复工的,属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行为,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属不可抗力。因此,由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可以免除民事法律责任。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经授权的机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但收集的个人信息相关部门应严格管理,不得予以泄露。
五、因疫情防控需要,县政府有权征收、征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和物品。对征收、征用和行政补偿不服的,疫情结束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疫情防控期间,县司法局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欢迎拨打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专用电话:0710-5244148。
特此公告。
南漳县司法局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