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
自我会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接受爱心捐赠公告以来,广大爱心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捐物,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为了进一步做好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确保捐赠工作规范高效、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会捐赠资金分配使用办法》(鄂捐赠发〔2020〕3号)、《关于新疫情防控期间捐赠物资及资金的临时管理办法》(襄防指物发〔2020〕2号)、《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监管工作的通知》(南疫防指〔2020〕22号)等规定,特对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范围。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救治费用和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用品、消杀物品的采购等防控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捐赠物资按照物资用途和实际需求安排使用。对定向捐赠的款物,捐赠人有明确意愿的,必须按照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
二、及时分配使用。对划拨到村(社区)的捐赠资金,各镇(区)要在2天内把资金拨付到村(社区)账户。所有分配划拨给县直单位、镇(区)、村(社区)的捐赠资金必须加快使用进度,确保捐赠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对捐赠物资,各镇(区)及有关县直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公正、及时分配使用,不得积压,对保质期较短的物资优先安排使用,避免出现浪费现象。
三、严格信息公开。对所有接受分配款物的县直单位、镇(区)、村(社区),要对物资接收、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对捐赠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所有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要充分利用县直单位、镇(区)、村(社区)公开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加强审计监督。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县红十字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对县直单位、镇(区)、村(社区)接收捐赠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漳县红十字会
2020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