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襄阳市将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免征对象和期限
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到期后,从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经过测算,市本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约6.4亿元,县(市)、区免征约5.6亿元,全市总计约12亿元,可惠及21344家单位。
二、免征内容
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关于延迟办理和缓缴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即可通过襄阳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申报核定业务,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办理网上缴费。也可延期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和个人可通过“鄂汇办”APP和“襄阳社保”APP办理社保查询、证明打印、信息共享服务。
四、关于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五、关于待遇
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以下简称免、延、缓)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六、其它
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