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防火戒严。
三、戒严期间,严禁戒严区内一切野外用火。全县各镇(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基层管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将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健全完善分级响应和联动机制,加强防控措施落实。
四、戒严期内,各镇(区)、国有林场、行政村应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配备灭火机具装备,经常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就地、就近、就快处置火情能力;调动巡山护林人员全部上岗到位,佩带森林防火巡查袖标,加强巡查巡护、监测监控,加大重点地段、复杂场所和高火险区域以及主要交通路口巡查密度,严禁带火进山、严禁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落实森林防火自防责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违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五、戒严期间,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辖区居民应服从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