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53|回复: 0

南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3-21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430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防火戒严

三、戒严期间,戒严区内一切野外用火全县各镇(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基层管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将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健全完善分级响应和联动机制,加强防控措施落实。

四、戒严期内,各镇(区)、国有林场、行政村应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配备灭火机具装备,经常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就地、就近、就快处置火情能力;调动巡山护林人员全部上岗到位,佩带森林防火巡查袖标,加强巡查巡护、监测监控,加大重点地段、复杂场所和高火险区域以及主要交通路口巡查密度,严禁带火进山、严禁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落实森林防火自防责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违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五、戒严期间,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员、护林员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辖区居民应服从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热门推荐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南漳热线 ( 鄂ICP备2021000082号-2 || 鄂公网安备 42062402000199号 )

GMT+8, 2024-11-24 17:28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 Style Desig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