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334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南漳县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南漳县范围内的所有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联系电话:0710-5239499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第二分局(承担县直城关区域“商贸类”和“制造与资源类”行业残保金征收),联系电话:0710-5243287;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城关分局(承担县直城关区域“建安房地产、物流与第一产业类”和“生活与公共服务类”行业残保金征收),联系电话:0710-5235150;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武安分局(承担武安镇、九集镇、清河区残保金征收)联系电话:0710-5235332、5372222;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肖堰分局(承担肖堰镇、东巩镇、巡检镇残保金征收),联系电话:0710-5240570;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薛坪分局(承担薛坪镇、板桥镇残保金征收),联系电话:0710-5232058;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长坪分局(承担长坪镇、李庙镇残保金征收),联系电话:0710-5240434。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主体: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认定。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地址:县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0710-5241755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限及流程:审核截止时限为2020年4月30日,各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认定:
(一)《南漳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四)残疾职工上年度第2、4季度工资领取的有效凭证;
(五)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效凭证。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确认后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发《南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
五、征收标准: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三项确定,具体计征方法:本单位应缴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方式:残保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单位填报《南漳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同时持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南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服务窗口缴纳。
七、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对拒不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税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南漳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漳县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