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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漳县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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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把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坚持小切口突破、项目化审批、一体化推进。目前,我县经济开发区区域性评价8个专题已全部编制并通过审批。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应用,现将我县2019年度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成果公告如下:

一、2019年区域性统一评价涵盖范围

全县区域性统一评价范围总面积2612.45亩(具体区域范围见附图)。

地块一:(984.26亩),位于清龙南路以西、纬七路以南、清凉河以东;

地块二:(284.84亩),位于清龙南路以东、纬七路以南、纬八路以北、新华大道以东;

地块三:987.92亩,位于清龙南路以东、发展大道以南;

地块四:62.69亩,位于发展大道以北、红旗路以西、鑫丰禾以东;

地块五:258.28亩,位于新华大道以西、曼斯莱科以北;

地块六:20亩,位于唐福以东、鹏程路以北;

地块七:14.64亩,位于第六块地以东、鹏程路以北。

区域性统一评价政策界定

2018年10月下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要求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对园区内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地震安全、环境影响、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矿产压覆、气象影响等8个专题,由属地政府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企业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省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019年11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将区域性统一评价行业范围扩展为9个专题,增加了区域节能评估。即:在区域评价成果范围内选址落地的新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区域的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原本需要由企业自身可不再履行的上述9个专题的编制审报批义务,可直接免除,直接应用政府的统一评价成果。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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