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环南罚字(2020)第12号
被处罚当事人:鞠 德 凤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67******81
地 址:南漳县城关镇黄垭村三组
露天焚烧(小麦、油菜)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经调查核实,你于2020年5月18日在南漳县城关镇黄垭村三组自家农田内露天焚烧小麦、油菜秸秆,产生烟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环改字【2020】第B03号)及送达回证;焚烧小麦、油菜秸秆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0年5月21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2020〕第12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5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2020〕第1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南漳县农行营业部 户名:南漳县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163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202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