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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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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下“定金”和“订金”哪个可以退
“定金”和“订金”哪个可以退?
案例:
甲在乙家具商场看中了一张床,交付了1000元订金。销售人员表示,如果不满意,订金可以随时退。随后,甲又在丙商场看中了另一张床,决定购买。遂回到乙商场,要求乙商场退还订金,乙商场拒绝。
随后甲将乙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商场返还订金1000元,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提供的乙商场出具的收据上写的是“收到甲交付购床定金1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定金”和“订金”虽然是同音,但是在法律意义上相差甚远。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一般是买卖合同中,消费者向销售者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作为保证交易完成的担保。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货品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在买卖纠纷中,如果一方违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消费者违约,则销售者有权不返还定金,如果销售者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订金”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含有预订、订立的意思,一般在法律上具有预付款的意思。在买卖纠纷中,如果一方违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消费者违约,可以要求销售者返还订金,如果销售者违约,应当返还订金,这里就没有双倍了。
综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注意出具收据时,“定金”和“订金”的用法。没有法律说哪种更好,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如果确定自己一定会如约履行,建议使用“定金”,如果不能确定,就用“订金”。
另外,在法律上,关于“定金”的约定还有一个例外,就是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交付的定金,如果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定金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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