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环(南)罚字〔2020〕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曾庆珍(养猪场业主)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61322
地 址:南漳县武安镇望家冲村一组
2020年9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猪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至长岗村四组农田边沟内。经南漳县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0〕第145号)显示:你猪场氧化塘外排口水污染物:COD:605mg/L(国家标准150mg/L),农田边沟的水污染物:COD:289mg/L(国家标准150mg/L)。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29日南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0〕第145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10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责改字〔2020〕18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听)字〔2020〕18号)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听)字〔2020〕1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环发[2019]14号)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表(七十一)“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南漳县农行营业部 户名:南漳县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1637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1日 |